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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手偷税一百,右手多缴一千
2010-01-06 13:15:03   来源:   评论:0 点击:

引言
人生有两件事无法避免:一是死亡,二是税收。
死亡虽然可怕,但大家都接受了,因为这是一种强制性的机制,不接受不行。税收不可怕,但大家都不太接受,虽然它也是一种强制性的机制。

税收是一种利益分配机制,国家和政府为你提供经营秩序的保障,理应从你的收益中分取一定比例。但是,很多人不这么认为,他们认为:钱是我“一个人”挣的。真是“一个人”吗?如果没有国家机器的保障,没有正常的经济秩序,你哪去挣钱,比如你开个店卖商品,可能还没开张,就被抢光了。
所以,税收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必须接受的。我们要做的,是如何在合法的范围内降低税负,并从心理上接受得快乐一些。电子工作出版社推出一本书,叫《节税工程——颠覆纳税筹划》,讲述了一种全新的理论和全新方法,它就是“节税工程”。这一新生事物,可以让你节税,并快乐地接受税收。笔者是该书作者,也是“节税工程”理论体系和方法的创始人。该书在“轻松会计网(www.abc8848.com)”社区上连载,各大书店有售。我们今天对此方法进行一个简单的介绍。

现状——


左手偷漏税一百,胆颤心惊


右手多缴税一千,浑然不知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企业税收现状让人惊心,也让人汗颜——

    “两本账”成看家本领

偷漏税,在不少的企业中存在。
站在企业角度来说,这是一种“高收益”的行为,但同时,也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为。偷漏税一旦东窗事发,偷的漏要补上,还将处于偷漏税额一至五倍的罚金。对于直接责任人(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还有牢狱之苦,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和一至五倍的罚款,可谓是钞票和自由双双失去。
企业偷漏税行为花样百出,但最常见的是“两本账”,一本账是真实的,一本账是假的。假的给税务部门看,假账上面少列收入,达到少缴流转税的目的,多列支出,让企业“被亏损”,达到少缴和不缴所得税的目的。与之相应的,还要让企业“总盘子”显得小一些,连资产额也隐瞒一部分。当然,其他税种也有人偷,比如土地使用税,就是通过隐瞒土地实际使用面积来偷漏税,明明租了一百亩地开工厂,却只早报十亩。
我们在给企业做咨询时,常常碰到这样的情形:今天拿出一个报表来,营业收入少得可怜,营业成本高得离谱,利润更是微不足道甚至亏损严重。明天呢?又拿出一个报表,收入多,成本低,利润可观,资产状况良好。一了解,才知道前一个报表是给税务部门的,后一个报表是给银行的。在税务局,企业要叫穷,以便少缴税,在银行,就要说自己有钱,甚至打肿脸充胖子,表明自己有偿还能力,以便贷款更容易。
我在这里要让企业老板和财务负责人思考两个问题:
1.这些税一定需要通过冒险去偷吗?
2.不偷税达不到少缴税的目的吗?
事实上,不偷税也可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何必去偷税漏税呢?

多缴税比偷漏税更普遍

说得夸张一点,现在百分之八十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都有不同程度的偷税漏税行为。但在这些企业中,百分之九十陷入了这样一种误区:左手在偷漏税,右手却在多缴税!而且,多缴税情况还相当普遍!我所在的四川川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经对一百家企业做过调研,我们惊奇地发现:偷漏税的企业只有25家,而多缴税的企业,却在75家以上!很多企业,多缴的税是偷漏税的好几倍!
为什么会偷漏税这个问题很好回答,那就是为了利益。但为什么又会多缴税呢?就不是利益问题了,而是智商问题!企业申报税上去,税务部门原则是照单全收,多缴了也不会退的,因为你根本就不具备退的条件。而你偷漏的,则是百分之百叫你补上,还罚款判刑。多缴税,一是老板不懂,二是财务人员笨,所以说是智商问题。
举个例吧:某企业销售大型设备,这些设备是卖往西北地区油田,运输费很高,占到销售收入的20%。这家公司想方设法偷税,包括少列收入,多列成本等,每年偷税额有三至五百万元。但同时,这家企业却又在多缴税,多缴的税却高达两千四百万元。为什么呢?原来,他们是自办运输,运费从客户处收取后,也记入了“主营业务收入”,一并缴纳17%的增值税,这家公司某年销售收入近十多亿,运输收入两亿,运输收入缴的增值税高达三千四百万(2亿17%=0.34亿)!其实,这个运输收入,是可以按照5%缴营业税的,17%5%之间,可不是一点点差异啊,而是两千多万!按5%计算缴纳营业税是2亿5%=0.1亿。这中间两千四百万的差额,就是多缴的税收!后来,在我们的建议之下,这家公司独立成立了一家运输公司,按5%纳营业税。
“左手偷税一百,右手多缴一千”,这就是智力成本!
企业家大多不是说财务的,他们不懂,情有可原。但财务负责人不懂,就无法原谅了。财务人员不懂,一方面是不肯钻研——反正老板也不懂,我没做好,他也不知道!另一方面,可能确实是他们未想到好的方法。有一个财务经理有一次来听我们讲节税工程课,他听了后对我说:“原来我们一年多缴了好几千万啊!幸好今天老板没有来听课!”
左手偷漏税,胆颤心惊;右手多缴税,浑然不知!这应该成为历史了。


专家——


闭门造车,“纳税筹划”穷途末路


税法改革,“筹划专家”措手不及




纳税筹划曾经风行全世界,但由于闭门造车者多,如今这一方法已经走到了尽头——

千篇一律,没有创新
   
    关于纳税筹划的理论和图书,实在是多得让人有点无法忍受了。
更让人无法忍受的是,这些书的质量不尽人意,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雷同。
走进书店,到税收书架前一看,眼花缭乱的,不懂的还以为纳税筹划知识已经丰富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了。但是,懂的人翻开一看,每本书内容都差不多,只要是带着“纳税筹划”或类似字眼的图书,都介绍着几乎一模一样的概念、原理、平台、方法。这样的书,你买一百本不同作者写的回去,只有第一本你看得下去,因为其他的都好像是抄第一本的。
2)筹划沦落为一种技术
真正做好纳税筹划,必须对企业经营管理各环节有非常深入的认识,能够从分析经营流程过程中找到降低税负的突破口。与其说纳税筹划是财税人员的事情,不如说它是管理人员的事情,与其说纳税筹划图书是节税书,不如说它是管理书。
纳税筹划是一种管理思想。然而,一本又一本纳税筹划书,却让这一思想沦落为一种技术了。翻开一本厚达五六百页的纳税筹划图书,提炼一下的话,内容不会超过五页纸。因为这样的图书翻来覆去讲的就是几种切入点,几种技术。这些切入点和技术,再简单不过了,切入点如税基切入、税率切入、税收优惠切入、纳税主体切入等,技术则如分离技术、转嫁技术、缓缴技术、抵免技术等。
3)脱离实际
把一种复杂的管理思想,总结为几个简单的切入点和几种技术,本来是一件好事情,这样有利于思想的传播,有利于更多普通工作者掌握并运用。
然而,写这些书的纳税筹划专家们却走入了另一种歧途:为总结而总结,远远脱离实际,根本不实用。
20096月,我所在的四川川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做过一次不具名的纳税情况调查,调查结果让人啼笑皆非。99%的财税人员读过纳税筹划方面的图书,其中80%的人至少购买过一本纳税筹划图书,但是,在接受调查的人中间,98%的人根本不认可书中的方法。
面对这种“学不致用”的现象,我们在网上进行了交流,有很多财税人员参与了对话。下面是典型的对话:
——问:“你不使用纳税筹划方法,那怎么实现节税呢?”
——答:“偷税啊,偷税来得简单,立竿见影,而且效果显著。纳税筹划?筹划下来节的税,还不够人工工资!”
——问:“偷税不是要受到处罚吗?”
——答:“有几个税务人员认真查了?他们是不容易发现的,即使发现了,老板会去处理的。”
——问:“纳税筹划方法那么多,应该有很多可选择的方法啊,偷税毕竟是危险的,为什么不筹划呢?”
——答:“方法?哈哈!那都是专家们写出来骗钱的,那些专家在大学教书,什么是企业管理,他们根本不懂!他们的书,看上去很美,翻开也爽心悦目,但一到要用时,才发现离我们的工作十万八千里!”
4)与新税法脱节
这本来不该是专家们犯的错误,因为专家们就是天天研究理论的,包括对税收法规的研究。然而,犯这种错误的专家却不少。
大家知道,近几年我国税法变化很大,尤其是所得税法变化,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取消多项优惠。我进书店时,如果买税收方面的书,我都尽量买2009年新出的,但就是20096月以后出版的,很多书都还在按老税法讲筹划,这些书的作者大名鼎鼎,出版社也是国内一流的经管社。买到这样的“过时的新书”,只能说专家们在忽悠读者。
有相当多的专家,正在闭门写书时,新税法出台了他们却不知道,甚至出台很久了也不知道。待知道时,书已经成稿了。税法变动太大,书稿修改太难,另外写一本太累,已经写出来的不换成银子又不心甘,于是就出现了忽悠读者的事情。

新税法让专家们措手不及

我曾经多次呼吁“拯救纳税筹划”。其第一个原因是新税法出台让纳税筹划专家们措手不及。
原来设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专家们便帮助企业老板变着花样设立外资企业,明明是老板自己的钱,汇到国外再汇回来,就成外资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纳税人身份和税收待遇,使得以往常见的内资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设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手段失效。那些已经在香港、开曼群岛、新加坡等国际避税地注册公司的老板找到专家,求教新方法,专家们也拿不出主意,只好说:那就转型吧!于是,近一两年里,很多外资企业纷纷脱掉外套,转为内资企业。有些因为投资年限没到,转不了的就只好硬撑着,同时新设一家内资企业,把业务转到新公司,让“老外”的企业成一个空壳。
在旧的税法体系下,新设企业在选择登记注册地点时,往往首先考虑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点。这些地区往往能享受到l5%甚至于更优惠的所得税税率政策。有的企业虽然没有将总部注册在这些区域,但通过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然后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将利润转移到低税区,达到少交所得税的目的。新税法立法思想变化很大,将税收优惠政策从“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税率的地区差异基本消失。这也是让纳税筹划专家们的书变成废纸的重要原因。
新办企业优惠取消,原来利用“几免几减半”政策,重复注册新企业或者人为推迟获利年度的节税方法,也失去了用武之地。
转嫁,是纳税筹划图书中介绍的一种重要技术。这一技术的基础就是关联企业。关联企业间通过非正常的资产交易、劳务供给、技术转让、资金融通等手段人为调节收入、费用来转移利润,将高税负的企业制造成“亏损”,从而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设“特别纳税调整”,对防止纳税人通过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企业纳税申报时,应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法规出台,让“转嫁”难度加大,不少筹划人员显得束手无策。

部分专家只会“捏气球”

我曾经遇到过一些人,号称是纳税筹划专家,但深入一接触,才发现他们是“捏气球的专家”。而且,这类人还不少。他们对企业经营没有一个全局认识,只知道从局部想办法,只知道就技术论技术,无法从整体税负上去考虑降低。
为什么说他们捏气球呢?企业在他们手里,是一个气球,他看到这里税负高了——鼓起来了,就用力捏下去,的确是捏下去了,但另外的地方却又鼓起来了。
典型的例子是应用“缓税技术”,把今天鼓起的地方按下去,让它明天鼓起来。今天按下去明天鼓起来实现缓纳税,至少缓解了当前资金压力,但是,明天鼓起来时,就一定按得下去吗?我曾经碰到两个堪称经典的筹划笑话:某老板觉得税缴得太多了,找到某专家。专家看了看账,建议他们把收入挂到往来账中去,比如挂“预收账款”,暂时不确认收入。专家也算做得仔细,还专门帮企业改写了销售合同,让销售行为看起来的的确确是分期收款,并且收入确认时间也还过得去(这事实上是隐瞒收入,是偷税)。问题是暂时解决了,但一年后,企业老板和财务人员却苦不堪言,“预收账款”挂的巨额数字,成了包袱,原来的进项增值税发票均已经抵扣,现在要消化这笔挂账,又哪来进项增值税发票呢?无奈之下,财务人员只好离职一走了之,把烂摊子丢给新来的。可新来的财务经理,还得面临这个问题。
另外一种常见的“捏气球”,就是一个税种少缴了,另一个税种却多缴了。比如,某纳税筹划人员实施“转嫁技术”,在关联企业之间转嫁所得税,却让其中一个关键企业增值税剧增,而这家企业可取得的进项增值税发票很有限,结果总体上不仅没有节税,反而大大增加了纳税额。
除了捏气球,纳税筹划专家们还常常提出一些被普通财税人员笑话为“狗屁”的经典案例,而且这些案例常常堂而皇之地写进书里,一点也不脸红。比如:
1)建造销售普通标准住宅,将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的20%,因为这个比率是临界点,低于这个比率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一位房地产商人这样回应专家的建议:“屁话,房子这么好卖,哪可能控制在20%!再说,能多赚几个谁不想多赚!”还是他的财务经理“明白”了专家的意思:不是少赚,而是人为地控制增值额,其实就是隐瞒利润,是偷税。
2)某企业要买一批设备(当时,设备购进,进项发票还不能抵扣增值税),有位专家建议,把设备化整为零购进,即购进零部件再组装,零部件作为耗材可以抵扣进项税。企业老板的回应是:“一个一个零件搬回来,我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吗?”几乎所有的纳税筹划书中都有这个“化整为零”方法,但我们相信,不会有哪个老板傻到这地步,冒着设备质量风险去买零部件。

纳税筹划的穷途末路:偷
   
从大量的纳税筹划图书看来,纳税筹划理论和方法均已十分完善。但是,这些理论和方法真正发挥作用的却很少。和偷税比起来,纳税筹划需要很多前提条件才能实施,很多企业又不具备这些前提条件;和偷税比起来,纳税筹划所能节省的税额太可怜了。为此,不懂纳税筹划的人选择偷税,懂纳税筹划的人也在选择偷税。
甚至,纳税筹划专家们,都不屑于使用自己的“技术”为客户服务,而选择指导客户偷税,以至名声大坏。包括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
安然公司案曾经名震全球,被这一案例拖下水的,还有著名的德勤会计公司。20032月,美国国会税收联合委员会公布了对安然公司的税收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安然公司使用多种复杂的避税手段,5年内少缴20亿美元。l995年至2001年,安然利用l2个大的避税方案,规避了巨额税款。其中最大的避税方案是2000年德勤会计公司提供的,该方案通过复杂的交易,使安然公司少缴了414亿美元的联邦公司所得税。

2004
3月,美国司法部联邦检察官介入了对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因为根据美参议院犯罪调查委员会的调查,该事务所涉嫌兜售“非法避税方案”,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这些避税“秘籍”使毕马威的几百个客户少缴了l0多亿美元的税收。毕马威是国际四大会计公司之一。名列“四大”会计公司的另外两个:普华永道、安永也在做着同样的事情,并已经受到多个国家政府的警告。这些会计公司,打着指导避税的晃子,做的却是指导偷税的行为。这无疑是纳税筹划的悲哀。


创新——


“节税工程”,应时运而生


“三大手段”,助企业节税



   税法改革,纳税筹划越来越来,企业该怎么办?不是偷,不是漏,而是“节税”——

怎一个‘偷’字了得

偷税是违法的,偷税的人都知道这一点。但是,不少企业还是在偷,他们都存在侥幸心理:不会被发现,即使被发现了,也可以通过关系摆平。某行业管理协会的一位负责人曾经这样说过:“我们这个行业,如果都合法纳税的话,一年时间内,至少倒闭95%的企业。”他说这话,一方面是通过调查发现行业内偷税太普遍,另一方面他发现这些企业所获取的利润尚不足偷税额,也就是说不偷税就要亏损。当然,这话也太偏激了,如果大家都不偷税,公平竞争,整个行业可能发展得更好。
偷税对偷税者来说,是犯罪行为。对国家、对社会来说,则是毒瘤。首先,偷税所侵占的,是国家的财富,同时也是社会的财富,这是一种非法的财富敛集手段。其次,偷税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依法纳税的企业,综合成本高,偷税的企业,综合成本低,在市场竞争中,偷税者反而更有优势实施价格战。
依法纳税的企业,是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这些企业的企业家,也是正直的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但是,偷税却让他们处于劣势,长此以往,他们就会在竞争中落败,进而被迫出局。那么,依法纳税的企业该怎么办呢?为了取得竞争优势,也去偷税吗?当然不能。作为税收领域的专家们,有义务为正直的企业和企业家指条明路。我们认为,这些企业和企业家应该实施一种真正有效的节税方法。这种真正有效的方法,就业“节税工程”,企业通过实施“节税工程”,降低自己的综合成本。
在某一天,当越来越多的企业可以底气十足地说:我们不偷税,照样可以降低成本,因为我们有“节税工程”时,那么,无论企业、节税工程专家和税务监管部门,都将会备感欣慰!

  
“节税工程”应新税法而诞生

税法的改革,是时代的进步。无论是企业、税务工作者还是纳税筹划专家们,都应该感到无比高兴。
在新的税法之下,纳税筹划还是存在一定的空间。比如:
1)区域优惠消失了,但产业优惠可以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已将以往“区域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优惠政策。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已失去区域优惠,这时,我们节税思路上,可以考虑从投资地点的税务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务筹划转变。
2)纳税方式可以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制度,法人母子公司不再合并纳税,此外,还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连锁企业、集团型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是设立法人还是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根据税负高低来决定。另外,具备条件的连锁企业,可以考虑化整为零,每一个连锁店都设立为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税前扣除筹划依然实用。首先,扣除限额范围内的,可以充分列支。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工薪、福利、捐赠、广告费等给予了更加宽松的税前扣除政策,扣除限额提高,企业因此可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福利、捐赠、广告费及研发费用等。其次,充分利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另按50%加计扣除,企业可加大研发投入,寻求更好的发展;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另按100%加计扣除,这方面也可以考虑。再次,加速折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对该类固定资产按最短的年限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3)关联交易的“大门”并未锁死。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以及税收征管法对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等关联交易作了一些规定,但究竟如何确定“合理价格”,目前还没有更具体更细致的规定,而且在市场瞬息万变情况之下可操作性较低。这就为企业节税提供了可利用的空缝地带。
尽管有这些空间存在,但企业实施节税的难度已经困难得多了。我们在新税法之下,在纳税筹划路越走越窄的情形下,我们专家团队开始了新的探索,《节税工程》就是这一探索的成果,它同时也是我们多年钻研的成果总结。作为一种新的节税方法,“节税工程”最大的突破在于:从企业经营角度出发,从全局范围来解决表面上看来属于局部的节税问题。

“节税工程”方法论

方法论,指的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一般方法,是人们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来观察事物和处理问题。节税工程的方法论,或者说节税工程实施的一般方法,是“从大处着手,小处完善”。
从大处着手,就是要求我们要有全局观和前瞻性。虽然是节税行为,但眼光不能仅仅局限于直接涉税的几个环节。
这里的“大处”指的是什么呢?就是我们的两大基石和三大手段,可以简称为“二加三”。当我们接受企业委托实施节税工程,或者我们自己所在企业需要实施节税工程时,我们首先分析企业生命周期,目前的经营特点,纳税方面的特点,然后梳理经营流程,看哪些方面与节税要求相一致,哪些不一致,同时也可以在中间找到突破口;接下来,就是拿三大手段来一一对照,看哪些方面存在节税潜力,或者说有创造节税的条件和可能。
通常来说,我们落实了“从大处着手”,一般就能够找到巨额节税的突破口和方法了。
节税是一项风险较高的行为,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偷税的泥潭。另外,税法一直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每年都有大量新法规出台,加之企业经营本身的复杂性,致使节税也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如果不从小处完善,很可能留下漏洞,这些漏洞就可能导致非主观偷税的存在。
从小处完善,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将相关税收法规,逐条逐条与我们的节税行为核对,看我们的节税行为是合法;二是逐个逐个经营行为梳理,看是否有遗漏;三是将整个节税工程中的行为整合起来,看是否与企业整体经营利益相冲突。
我们可以打个比喻,以说明节税工程的方法论:从大处着手就是一座高楼从选址、土建到清水房落成;从小处完善则是对已落成的高楼进行装修,使之漂亮并适合居家或办公。

“节税工程”三大手段

节税工程的三大手段,涉及到企业经营的多个方面,而且很多是涉及战略层面的问题,比如治理结构涉及股权设置,地域布局涉及资源与市场整合,产业布局涉及到投资者的投资倾向。这种高度,已经远远超出了财务和税收的范畴,实施节税工程的人员,不仅要眼界开阔,还要敢于大胆构想。
第一大手段:科学地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和控制方式。

节税工程是跨系统甚至跨企业的节税行为,当企业形式越多越复杂,节税工程实施的空间也就越大。因此,除非是创业初期资金非常有限,我们都建议投资者成立多个企业,不同企业采取不同的形式,从而形成税负落差,为税负转嫁创造条件。2009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出台后,这种利用税负落差转嫁税负变得更为困难,稍不注意就可能与法规相抵触,但基本的思路还是可以继续运用。


我们可以形象地用两个杯子来表示不同形式企业之间的税负。将两个不同的企业比作两个不同的杯子,假如从A杯里倒出水时,税务部门收取25%的税,而从B杯里倒时水时,税务部门收取15%的税,那么,我们主观上就会想一个合符税收法规的方法让B杯尽量多装水,让A杯尽量少装水。这里的水就代表产品,倒水代表产品销售,装水代表产能分配。产能分配不同于收入转移,收入转移是避税,是打击的对象,而产能分配是合法的,企业投资者有权安排各个企业产能的多少。

控制方式也是节税的重要手段,这里涉及到是否注册集团公司和是否控股等问题。我们认为,从节税工程角度考虑,在不影响经营的前提下,不注册集团公司,而以虚拟集团模式管理是较好的选择。


再看是否控股问题。《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就是以控股比例来认定是否具备关联关系的:“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在这里,25%的持股比例是一个分界线。该办法“以上”是包括本数的,也就是说,当持股达到25%时,就是关联企业了。很多企业为了规避这个关联关系,设置了“影子股东”。
当某企业事实上控股另一企业时,比如持股51%,避税人员便会建议企业持股24%,另外找两个“影子股东”持有另外的27%。“影子股东”的做法,是一种较为隐蔽的避税手段,属于反避税范畴,我们在此不提倡。我们的建议是:除非是经营所必须或产权保护需要,企业与企业之间尽可能不控股。
第二大手段:在地域上或产业上合理布局生产资源和生产能力。
在地域上合理布局生产资源和生产能力,主要是从经营需要来考虑的。比如,某企业产品行销全国,生产基地却位于广东珠海,其产品的运输半径相当长,运输成本相当高。这时,这家企业可能考虑在中原地带再设置一个生产基地,以缩短运输半径。这一行为就是合理布局生产资源和生产能力。
从税收角度考虑在地域上合理布局生产资源和生产能力,则是基于不同地方税收优惠不同,存在事实上的税负落差:
在新税法之下,“区域优惠”已经转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但在现实工作中,老板投资什么产业,其实是早已成定局,是不容易改变的,也不是财税人员建个议就可以改变的。比如,老板熟悉房地产行业,你却让他投资文化产业,那不是葬送他的前途吗?所以,我们这本书,还是主要考虑“区域优惠”,充分利用这些节税空间,其次才考虑产业优惠。
第三大手段:整合及再造企业经营流程。
迈克尔· 哈默是美国当代著名的管理学家,他提出的“企业再造(Business TransformationBT)”理论和“业务流程重组(Business Process ReengineeringBPR)”理论风靡全世界。其中“业务流程重组”指的是以业务流程为改造对象和中心、以关心客户的需求和满意度为目标,对现有的业务流程进行根本的再思考和彻底的再设计,利用先进的制造技术、信息技术以及现代的管理手段、最大限度地实现技术上的功能集成和管理上的职能集成,以打破传统的职能型组织结构,建立全新的组织结构,从而实现企业经营在成本、质量、服务和速度等方面的巨大改善。
由于节税工程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性工程,要有效地实施,必须对企业现有流程乃至与流程有关的人员、人员权力和责任进行梳理、改善和重新设计。因此,我们在这里套用业务流程重组的理论,当现有流程妨碍节税工程的实施,或者与节税工程的实施不相适应时,就需要对企业经营流程进行整合及再造。我们可以对节税工程中的业务流程重组做如下定义:
节税工程中的业务流程重组,指的是以节税为目的,对现有的业务流程进行根本的再思考和再设计,利用先进的管理手段,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集成,以打破传统的职能组织分隔,化解节税阻力,从而实现综合税负最小化和综合利益最大化。
我们这里所说的流程重组,可能是单个企业内部流程的重组,也可能是多个企业整体流程的重组(常常伴随企业形式、组织结构和控制方式的变革),后者节税空间比前者大得多,前者常常是基于清除节税阻力,后者除了清除阻力外,常常可以直接产生节税额。
整合及再造企业经营流程,常常可以产生新的节税空间。例如,某集团公司下属ABC三个独立法人的子公司。整个集团原来的业务流程中A公司向B公司提供劳务,B公司向C公司提供劳务,C公司再向集团公司提供劳务。因为彼此都是独立法人,提供劳务要单独核算并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这个集团有三个劳务提供环节,三个环节都要纳税。如果我们整合一下集团流程,将集团公司和三个子公司合并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企业,这三个环节的营业税及其附加都不存在了。这种情形在建筑安装行业常常会碰到,这一大流程的重组,常常节税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
上面举的是流转税的例子。所得税也可以通过流程改造来节税。例如,某制造企业产品生产出来后,由销售部门发往各经销商。2008年度收入总额为1亿元,业务招待费为100万元。按现行税法规定,该企业业务招待费超支额为:100万元-1亿元×0.5%=50万元。如果再造企业经营流程,该企业将销售部门剥离出去,设立一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制造企业将生产出来的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总价为9000万元,销售公司再销售给经销商,总价为1亿元。在开支业务招待费时,制造公司和销售公司各承担一半,各开支50万元。如此一来,制造公司业务招待费超支额为:50万元-9000万元×0.5%=5万元,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超支额为:50万元-1亿元×0.5%=0万元。很显然,业务流程再造之后,纳税调整总额由原来50万元降低为5万元了,企业少缴了所得税为:45万元×25%=11.25万元。
有的人可能会说,变革企业形式或组织结构,动作太大了,运作起来很困难。事实上,在很多时候,只不过是增加一张营业执照而已,再增加一套财务账务而已,原来的一切并没有多大变化。

结束语

作为一种新节税方法,大家可能会觉得很深奥。事实上,从《节税工程》一书来看,这种方法非常通俗易懂。比如,从经营流程来节税那部分内容,就可以用都江堰李冰治水的思想来解释:遇湾裁角,逢正抽心。作者的目的是想让让每一个老板和财务经理人都轻松掌握,让每一个企业节而不偷,在市场上公平竞争。

我们的专家团队,有着多年节税经验。“节税工程”的诞生,企业老板当然高兴,因为从此不用再冒险,财务经理更加高兴,因为从此可以睡个好觉了。
愿税收环境更加环保,愿市场竞争更加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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