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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注意事项的通知
2009-04-28 15:54:54   来源:厦门国税局   评论:0 点击:

各相关企业:

2008年是实施新税法的第一年,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全面过渡到新税法后的第一次汇算清缴工作,有着与往年不同的新特点。为做好这次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总局文件的规定,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区别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而不论内、外资企业。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因此,凡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不论内、外资,在向税务机关报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规定的九张报告表。

三、居民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一律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由于测试关联申报软件的原因,相关企业可自2009年4月15开始通过厦门国税网上办税大厅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非居民企业的年度申报方式待明确后另行通知。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厦国税函〔2008〕108号)规定,2007年3月16日之前(含3月16日)经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原享受15%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年过渡优惠税率或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因此,各相关企业应认真阅读总局、市局有关文件和我局《关于企业自行选择优惠政策事项的通知》(已挂在湖里区局网站),作出选择,并填写回执,加盖企业公章,在5月30日前将回执报税收管理员备案。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厦国税函〔2008〕108号)规定,所有2008年度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的企业,应在5月30日前将当年度相关证明材料提交给税收管理员复核。

 

 

湖里区国家税务局

20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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