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局,对外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实际经营期起始日期,原厦门市税务局厦税外〔1993〕7号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日
http://www.xm-n-tax.gov.cn/gswz/jsp/fgkcx/xl.jsp?bm=33046
厦国税外[1995]39号——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08-20 22:23:00 来源: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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