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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和管理的比较及思考
2009-03-11 22:18:43   来源:国务院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评论:0 点击:

   澳大利亚是一个福利水平比较高的市场经济国家,在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过程中有许多比较成熟的经验,也有一些教训。本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澳大利亚人权与机会平等委员会联合主办的“中澳培育发展非营利组织研讨会”上的评议与回应。经过中澳之间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管理的比较,取长补短,寻找对中国制定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参考的思路。
     
  一、 澳大利亚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和税务管理
  
   由于澳大利亚实行的联邦制政体,因此,澳大利亚税收政策的制定仅涉及联邦税收的税种,地方税收是否对非营利组织给予税收优惠待遇由各州自行决定。澳大利亚税收政策的制定是由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负责的,政府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通常会向公众征求意见,澳大利亚税务局也会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
  
  (一)澳大利亚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
  
  澳大利亚税收政策制定的指导思想是重实质,不重形式。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以帮助非营利组织的建立和发展为目标,收到了比较好的税收政策效果。
   1.公司所得税优惠
   已经进行免缴所得税备案的慈善组织勿需缴纳联邦公司所得税,也勿需提交所得税申报表。
  
  享受免税待遇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体育俱乐部和社区服务组织。这些组织不需要缴纳联邦公司所得税,也不需要提交联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他们也勿需从澳大利亚税务局获得免税的确认书。
  
  不能享受免税待遇的非营利性组织应缴纳联邦公司所得税税款,并可能需要提交联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这些组织可以享受特殊的所得税率和关于提交联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的特殊安排。
  
  2.个人所得税优惠
  
  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了解某个人是志愿者还是员工是非常重要的。这影响到该组织对此人所做的支付应如何纳税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志愿者无需为其以志愿者身份获得的报酬或者福利而纳税,而该组织也没有义务为这笔支出支付纳税。另外,志愿者通常也不能为其在担任志愿者而做出的花费而申请减税。
  
  3.捐赠扣除
  
  在澳大利亚,纳税人对慈善组织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但是,只有减税免税捐赠接收机构(DGR)才有权接受捐赠,而且只有捐赠给捐赠接收机构的捐赠,才可以在捐赠人应纳税额前全额扣除。DGR必须在澳大利亚税务局登记备案之后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另外,筹资活动中的出资可享受的扣除数量等于出资额减去出资人所获得的好处,而且,出资额应是150澳元或者更多。另外,所获得的好处的价值不应高于出资额或者150澳元的20%。
  
  4.货物劳务税优惠
  
  已经进行备案的慈善组织可以得到减免货物劳务税的优待。在供应在澳大利亚消费的大多数产品和服务时享受10%的减税待遇。另外,一个慈善组织已经进行了货物劳务税登记,并且已经进行了货物劳务税减免的备案,那么该组织就可以出售别人所捐赠的二手产品,无需缴纳产品服务税。
  
  5.其他税收优惠
  
  另外一项税收优惠待遇是免缴附加福利税(FBT),该税种是公司在向员工发放非工资性福利时所征收的。公共慈善组织和健康促进慈善组织享受免缴附加福利税待遇,但是免缴附加福利税待遇是有最高额度限制的。慈善组织可以享受退还FBT的待遇。这一退税待遇能够帮助减轻慈善组织的税务责任。退税数量相当于FBT总额的48%,但也有最高额度限制。虽然慈善基金组织也使慈善组织,但这些慈善组织并不享受FBT的退税待遇。
  
  (二)澳大利亚对非营利组织的税务管理
  
  澳大利亚除了制定了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还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从事非营利组织的涉税事务的管理和服务,税务机关注重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和管理,规定了专门的税收管理办法和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和办理。
  
  1.税收管理的环境
  
  澳大利亚是一个进入比较发达和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市场经济秩序比较规范,社会诚信体系比较健全,法制思想深入人心。税收管理的良好环境为澳大利亚联邦澳大利亚税务局加强税务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澳大利亚联邦澳大利亚税务局设立了一个名为非营利性组织中心的专门机构,这个机构在澳大利亚各地共有60名工作人员。该中心负责管理非营利性组织(包括慈善组织)及其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澳大利亚税务局还有另外30名工作人员参与对非营利性部门的税务管理。目前,在澳大利亚税务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组织大约有200,000家。
  
  2.非营利组织的形式
  
  非营利性组织主要分为三种:慈善组织、减税免税捐赠接收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享受的税收优惠的幅度最大。慈善组织是指为了公众利益或者部分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以慈善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目的包括:(1)救助穷人、病人或者有需要的老人(例如:一些向穷人、医院和养老院提供住房的组织);(2)发展教育(例如开办学校、学院、大学、科研机构等);(3)推进宗教事业的发展(例如创办教堂、犹太教堂、天主教堂和宗教秩序等)。(4)其他对公众有益的事业(例如:修建图书馆、体育馆、成立艺术和文化组织以及救灾组织等)。
  
  不同的慈善组织将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为此,澳大利亚税务局将慈善组织分为四种。第一种是慈善组织,这些机构的唯一目的是推动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第二种是公共慈善组织,即PBI。这些非营利组织的目的是直接救助穷人、病人、处于困境中的人、抑郁的人、不幸的人、残疾人或者无助的人。PBI组织的活动包括:向无家可归者提供住所;为病人提供治疗;向年老体弱者提供家庭帮助;救助无家可归者。第三种是健康促进慈善组织,即HPC。这些机构主要从事人类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向病人、卫生专业人员、护理人员和公众提供相关信息;研究如何发现、预防和治疗疾病;以及为病人开发或者提供相关的援助和设备。一些慈善组织同时也是公共慈善组织或者健康促进慈善组织。第四种是慈善基金。这些基金有的是以信托基金为依托成立的,有的是以慈善为目的成立的。慈善基金主要管理信托资产以及/或者将慈善资产发放给其他实体或者人群。如果一个组织认定自己属于这几种慈善组织之列,那么就可以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申请备案。
  
  减税免税捐赠接收机构(或者DGR)指那些有资格接受捐赠者可享受减税或者免税的捐赠的机构。这些组织需要在澳大利亚税务局登记备案,以便能够享受应得的税收优惠待遇。澳大利亚税务局注意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在减税免税捐赠接收组织中,大多数是慈善组织。但并非所有的慈善组织都是DGR。实际上,澳大利亚税务局有两种不同的登记备案程序,一种是针对慈善组织的,而另外一种是针对DGR的。减税免税捐赠接收机构(DGR)是只有资格接受捐赠者享受减税待遇的捐赠的机构,DGR必须在澳大利亚税务局登记备案之后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澳大利亚税务局一共列举了47种DGR。这47种机构又被划分成11个大组:
  
  • 健康(例如:医院和健康促进机构);
    • 教育(例如:公立大学、学校建设基金和奖学金);
      • 研究(例如:得到批准的研究机构);
  
  • 福利和权利(例如:公共慈善组织和澳大利亚减灾基金);
  
  • 防御(例如:战争纪念物维修基金);
  
  • 环境(例如:用于环境组织注册的公共基金);
  
  • 家庭(例如:用于得到批准的婚姻辅导组织的公共基金);
  
  • 国际事务(例如:海外援助基金);
  
  • 运动娱乐(例如:童子军和指导分部);
  
  • 文化组织(例如:公共图书馆和体育馆);
  
  • 附属基金:指接受捐赠和向其他DGR提供捐赠的基金。
  
  目前,澳大利亚大约有21,950家作为减税免税捐赠接收组织进行了备案。在这些组织中,以上述前五种组织的数量为最多。
  
  在全部备案的DGR中,公共慈善组织占的比例为45%;学校或者学院建设基金占的比例为18%;文化组织占的比例为14%,文化组织中包括宣传文学、音乐、社区艺术、表演艺术、电影和音像等方面的组织;附属基金占的比例为6%;健康促进机构占的比例为3%。符合标准的组织可以申请作为减税免税捐赠组织进行备案。
  
  其他非营利性组织通常可以自我评定其是否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一些组织可无需交纳所得税(例如:体育俱乐部和社区服务组织等),而另外一些组织则应当纳税,而且可能还需要提交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例如:社交俱乐部)。
  
  3.注册手续
  
  非营利性组织需要在澳大利亚税务局进行注册,获得澳大利亚商业代码以及/或者税务档案编号,这样才能享受各种税收优惠待遇并履行其纳税义务。注册对于任何需要纳税的组织来说都是必要的。
  
  澳大利亚商业编码(ABN)是一个独立的公共识别号码,凭借该编码,非营利组织可以从事两项事务:一是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申请作为减税免税捐赠接收组织或者作为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慈善组织而进行备案;二是进行各种税务登记,例如,货物劳务税。一个组织的ABN注册情况将在澳大利亚商业登记处存档,以供公众查阅。
  
  税务档案编号(TFN)是澳大利亚税务局用来进行识别和记录工作的唯一编码。如果某个人或者某个组织准备在澳大利亚从事经营活动,他们通常需要获得一个TFN并提交所得税申报表。
  
  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及时更新其注册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某个组织的情况发生了变化,那么这个组织可能需要注销其一个或者多个税项。该组织还需要更新其联络方式。其中包括:该组织的联系地址发生改变,或者该组织授权和澳大利亚税务局办理税务事宜的工作人员发生变动。这样能够帮助澳大利亚税务局保护一个组织的隐私。
  
  4.备案手续
  
  非营利组织的注册登记和作为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慈善组织以及减税免税捐赠接收组织进行备案是两种独立的工作程序。慈善组织必须在澳大利亚税务局进行备案之后,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例如:一个健康促进机构已经进行了免缴附加福利税的备案,那么该组织将无需缴纳附加福利税(每名员工的最高限额为30,000澳元)。已经完成享受一项或者多项慈善税收优惠待遇的慈善组织被称为税收优惠慈善组织。作为一个税收优惠慈善组织而进行了备案并不意味着某个组织能够接收减税免税捐赠。作为减税免税捐赠接收组织需要进行特殊的备案。
  
  首先,关于税收优惠慈善组织的备案程序。申请进行备案的慈善组织要填写一个专门的申请表。申请组织可以给澳大利亚税务局打电话领取表格,或者从澳大利亚税务局的网站上下载该表格。申请组织在申请备案之前必须已经获得了澳大利亚商业编码(ABN)。
  
  如果某个组织申请进行免缴所得税的备案,那么该组织必须通过一些测试。慈善组织和慈善基金会将接受不同的测试。
  
  如果某个组织准备获得附加福利税和货物劳务税的减免优惠待遇,那么该组织必须在澳大利亚税务局进行备案。该组织可以利用同一表格申请进行关于获得这些税收优惠待遇的备案。
  
  澳大利亚税务局收到申请表之后,将对申请进行评估。如果通过了评估,那么该组织就会得到一张备案通知书。如果申请没有通过,那么澳大利亚税务局将以书面方式明确说明备案申请已经遭到拒绝。申请遭到拒绝的组织有权要求进行复核。
  
  已经进行备案的慈善组织应履行其责任。其中包括: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如果不再有资格进行备案,应及时告知澳大利亚税务局。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供了工作表,以帮助组织进行自我评估。澳大利亚税务局还在网站上提供在线自我评估工具,以帮助组织了解其是否有资格进行备案。
  
  其次,关于减税免税捐赠接收组织(DGR)的备案。减税免税捐赠接收组织是指那些有资格接收减税或者免税捐赠的组织。某个组织在备案成为DGR之前必须满足一些条件,例如:该组织必须拥有澳大利亚商业编码(填写在表格的这个地方),并属于DGR组织之列。满足这些条件的组织应填写申请表,并将其提交给澳大利亚税务局。DGR也必须使用专门的申请表申请进行备案。申请组织可以给澳大利亚税务局打电话索要这个表格,也可以从澳大利亚税务局的网站上进行下载。
  
  澳大利亚税务局接到申请表之后就会进行评估。如果通过了评估,那么该组织就会得到备案通知书。从备案之日起,捐赠者就可以为其向该组织所捐赠的物品申请减免所得税。如果申请没有成功,那么澳大利亚税务局将会以书面形式确认备案申请遭到拒绝。
  
  备案的DGR应履行其职责。其中包括:遵守对接收捐赠物品的规定,如果该组织不再有资格进行DGR备案,应及时告知澳大利亚税务局;定期进行自我评估等。
  
  5.捐赠申请减税免税
  
  若要享受减税待遇,捐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捐赠必须是赠与。澳大利亚法律将捐赠视为赠与。赠与的物品是捐赠者已经自愿进行了支付了的。而且,捐赠者在赠与之后,不得接受任何物质好处作为对赠与支付的交换;(2)捐赠的对象必须是一个减税免税捐赠接收组织;(3)捐赠的物品必须是货币或者某种类型的实物。例如:股份、家具和土地等。
  
  进行备案的减税免税捐赠接收组织还可以通过举办晚宴和拍卖或者澳大利亚税务局批准进行的活动来筹集资金。如果公众为了参加某个筹资活动而出资或者购买了在活动中出售的物品,那么他们可以为其出资而申请减税。
  
  捐赠类似,出资也必须符合一些条件才能够申请减税。这些出资必须是:(1)金钱或者某种类型的实物;(2)出资的接收对象是减税免税捐赠接收组织;(3)出资的目的是为了一个合乎规定的筹资活动。筹集资金活动与捐赠不同。因为捐赠者并不因其捐赠而获得任何好处,所以捐赠是可以总额减税的。
  
  6.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
  
  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非营利组织都能彻底履行其纳税义务。但是,也发现了一些违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很多非营利组织在管理税务问题方面的资源非常有限,这些组织主要依靠志愿者的工作,而志愿者们的税务经验也是非常有限的。澳大利亚税务局通常的做法是:确保非营利组织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和支持,便于他们遵守相关规定。在设计产品和服务时,通过用户调查、参加慈善咨询委员会和俱乐部论坛等高峰论坛以及行业机构论坛的方式,向来自非营利组织的代表征求意见。
  
  澳大利亚税务局所采用的另外一种通常方法是在澳大利亚商业登记处的网站上公布备案组织的详细情况,鼓励相关组织遵守有关规定,这也意味着准许捐赠者能够查阅某个组织的税务情况。
  
  澳大利亚税务局澳大利亚税务局还密切监督非营利组织的变化趋势,对于那些违规风险很高的组织提出警告。同时,澳大利亚税务局还对组织进行审查,确保他们的活动符合他们的税务状况。例如,在对慈善组织的检查工作中,将主要检查那些开展政治游说活动和商业活动的组织。
  
  如果非营利组织出现违规行为,澳大利亚税务局就会采取行动。例如,如果某个组织忽视其纳税义务或者滥用税收优惠待遇,就可以对其予以惩罚。另外,如果某个组织不再具备备案资格,也会取消其备案。
  
  澳大利亚税务局每年都会公布遵守规定项目,介绍违规的风险领域以及准备如何应对,同时还会公布很多方法,以帮助非营利组织尽量遵守规定。
  
   为了确保只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才能进行备案,澳大利亚税务局对全部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申请文件中的信息和组织情况不符,澳大利亚税务局就会进行审核。
  
  澳大利亚税务局规范备案组织的具体措施是每年对很多备案组织进行检查,了解这些组织的活动是否发生了变化,而这些变化是否影响他们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资格。进行抽查的方法有:(1)分析从很多项目中获取的信息,这些项目包括存储的非营利组织过去的违规行为以及从非营利组织提交的纳税申报表中获取的数据;(2)将非营利组织提交的信息和澳大利亚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AUSTRAC)等第三方提交的信息进行对比;(3)跟踪了解社区提供的信息。
  
  在了解信息的基础上,在开始对可能有风险的备案组织进行检查时,澳大利亚税务局会考虑活动的性质是否影响组织的备案。如果某个组织的活动不符合备案的要求,澳大利亚税务局就会取消其备案。
  
  澳大利亚税务局可能还会检查这些组织是否符合一些行政管理要求,例如非营利组织条款等。通常情况下,如果澳大利亚税务局发现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澳大利亚税务局会要求该组织根据非营利组织的条款纠正这些错误,而不是取消其备案。
  
  7.纳税服务
  
  澳大利亚税务局设有专门的非营利组织服务部门,该部门主要从事非营利组织涉税问题的解决。例如,宣传、培训、注册、备案、检查等等。
  
  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供的捐赠指南向减税免税捐赠接收组织进行减税免税捐赠以及捐赠者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解释。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供的非营利组织和筹资活动一书解释了筹资活动的税收待遇以及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以及政府对于筹资活动的其他要求,例如:对举行此类活动的限制等。澳大利亚税务局还提供的一些印刷成册的核心指导性文件,非营利组织也可以从澳大利亚税务局的网站上下载。
  
  澳大利亚税务局为志愿者提供培训,使之了解关于税务和备案方面的要求。因此,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供了一系列出版物、咨询服务、教育和电子服务设施,帮助志愿者了解对于其所在的非营利组织的税务和备案要求。
  
  澳大利亚税务局还提供一些说明表格,介绍减税免税捐赠接收组织以及税收优惠慈善团体的备案手续。澳大利亚税务局还将这些说明翻译成其他语言。
  
  澳大利亚联邦澳大利亚税务局还在网站上开辟了向非营利组织提供服务的专门区域。这个专区提供的内容包括:(1)和非营利组织相关的税收;(2)可以申请的免税和减税待遇;(3)关于筹集资金、保留记录、志愿者和减税免税捐赠的一些信息。通过澳大利亚税务局网站上的订阅链接,公众还可以订阅非营利组织新闻服务。
  
  澳大利亚税务局还提供电子邮件更新服务,以便提醒订阅者注意影响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税收问题;提供澳大利亚税务局发布的关于非营利组织出版物的信息;及时介绍税收法律的最新变化。
  
  除了书面和网络产品之外,澳大利亚税务局还开通了电话专线,公众可以直接向接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咨询有关非营利组织的相关事宜。
  
  
  
  二、中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和税务管理
  
  中国是统一的单一制集权国家,绝大部分税权集中在中央。中央不仅可以决定中央税收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且有权制定共享税和地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管理以行政审批为主,缺乏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特殊税收管理措施。
  
  (一)中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
  
  中国历来重视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因此有关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繁杂。对非营利组织本身,中国税法规定了比较丰富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涵盖了向非营利组织征收的各个税种。
  
  1. 企业所得税优惠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从七个方面明确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条件,具体是:(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另外,对于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税法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公益事业基金会,税法规定:对这些基金会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捐赠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主要有以下几项税收优惠政策。(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社会团体采取列名单的方法,名单与企业所得税允许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扣除的名单基本相同。(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事业、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和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向中国红十字会、中国福利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父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捐赠的,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3)个人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经费,可全额扣除。(4)个体工商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3. 流转税优惠
  
  (1) 营业税。营业税税法规定,有关非营利组织的营业税免税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②医院、诊所和其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等机构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的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也可免税。③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这里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④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取得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这里所称的纪念馆等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⑤财政性收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⑥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
   (2)增值税。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进口的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因此,进口上述规定产品的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3)关税。中国税法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以免征进口关税。
  
  4.其他税收优惠
  
  (1) 房产税。中国对非营利组织制定了比较优惠的房产税税收减免政策。《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三类非营利组织可以免缴房产税: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其中,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本身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2) 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国对非营利组织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政策主要有: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这里的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这里的自用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这里的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另外,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是否免税,由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税务部门确定。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其中,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④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机构,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企业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用土地也可免税。
  
  (3)土地增值税。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4) 耕地占用税。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殡仪馆、火葬场等非营利组织的占用耕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5) 契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和科研设施的,免征契税。
   (6)印花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数据,免纳印花税。
   (7)车辆购置税。中国对非营利组织征收车辆购置税并没有特殊的免税政策,但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8)车船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二)中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务管理
  
  中国并没有专门建立一套与非营利组织有关的税收管理制度。对各种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管理、税收执法和救助,都是与营利性的企业相同,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各种具体税法的规定来进行。
  
  1.税收管理的环境
  
  中国是一个正在实现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一些特征比较明显。例如,社会诚信制度正在建立,人们的诚信理念比较淡薄,市场经济秩序比较混乱。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非常艰巨。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迅速,各种非营利组织良莠不齐,鱼目混珠的情况在所难免。
  
  2.非营利组织形式
  
  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 NPO),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也常常被称为“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公益性组织”、“非企业单位”、“独立部门”、“公民社会”等等。非营利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有着较长历史,目前在世界许多国家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对这一概念国内外理论界至今还没有统一、严格的界定,概念依然比较模糊。从职能上讲,非营利组织为社会提供特殊形式的公共物品,对政府职能欠缺提供必要的补充,其存在不以营利为目的。从活动领域上讲,它主要从事慈善、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从性质上讲,它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往往有着明显的公益性或互益互助性。从机构性质上讲,它区别和独立于作为公共管理部门的政府和作为营利部门的企业,是第三部门。另外,不少学者还从法律、资金来源、税收待遇等等角度,为非营利组织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有的还对非营利组织的各种不同称谓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区分。
  
  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非营利组织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分配收益,活动有公益性或互益互助性,主要从事慈善、科学、教育、文化、卫生、扶贫和法律援助等事业活动。其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以及原有的事业单位。
  
  (1)社会团体。中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慈善组织、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等等。社会团体在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2)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各种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博物馆、民办文化艺术团体、民办福利院、民办科研机构等等。
  
  (3)基金会。中国《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的活动宗旨是通过资金资助推动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社会福利和其它公益事业的发展。
  
  另外,还有一些游离于营利性组织与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之间的特殊社会组织,许多也可以认定为非营利组织。例如,特殊社会团体法人、各种单位内部不须登记的公益活动团体和以企业法人形式存在的非营利组织。
  
  3.登记多部门管理
  
  中国对各种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和使用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要求必须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对非营利组织的日常管理和审计监督,也都制定了比较严格的管理制度。
  
  (1)成立非营利组织的登记管理。对社会团体的成立和日常管理,中国也都给予比较明确的规定。社会团体在成立时,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社会团体成立以后,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以后,还要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管理。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年度检查,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等。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照章开展活动,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查处违法行为,指导清算等等。
  
  设立基金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基金会变更或者注销,也要按照相应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基金会、境外基金会办理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税务登记。中国税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非营利组织,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非营利组织,都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非营利组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等有关成立文件之日起30天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它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等。
  
   非营利组织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在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4.优惠申请需一次一事
  
   各类非营利组织必须依照税法规定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需要强调的是,税法规定,无论非营利组织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都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非营利组织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在每次申报纳税时提供相关材料。在接受税务部门检查时,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5.监督管理比较宽松
  
   总体上看,税务机关对非营利组织监督管理比较宽松,一般不会严格审查非营利组织的纳税事宜。但是,为了保证非营利组织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法还制定了一定的保障性和处罚性条款。
  
   对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款,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直至纳税人缴纳税款;扣押后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扣税款。
  
   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逃避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诸如冻结银行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财产等税务保全措施。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责令其期限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一,从纳税人的银行存款中扣缴税款;第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相当于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扣税款。
  
   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在出境之前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中国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各类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涉税事项进行税务检查。可以检查其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以及有关的单据、凭证、有关资料等等。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收入的迹象的,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另外,对于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账簿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出现违法行为,以及出现偷骗抗税行为的,税法都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6.纳税服务
  
  中国的税务机关正在全面推广纳税服务,为纳税人申报纳税和办理各种涉税事宜提供方便。非营利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和到办税服务厅等方式咨询和办理涉税事宜。但是,中国目前还没有单独的税务机构为非营利组织纳税人提供服务。
  
  如果非营利组织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税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非营利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务管理滞后,尚未形成完善的税收管理系统。鉴于非营利组织出现时间较短,发展很快,政府管理的各项工作不能适应非营利组织成长的需要。例如,许多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不能进行民政登记,只能进行工商登记,被纳入经营性管理的范围。税务部门没有单独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票证管理体系,迫使许多非营利组织使用经营性单位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不能结合非营利组织的特点进行税务管理,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非营利组织的正常运行。
  
  
  
  三、中澳对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和管理的差异
  
  中澳历史、文化、法律制度、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等有许多差异,但在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的政策目标是一致的。由于各种背景的差异,中澳难免对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和管理存在许多的差异。
  
  (一)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的差异
  
   中澳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标准有着明显的差异:澳大利亚以符合条件的主体和资金最终使用为标准,无论非营利组织从事何种经济活动,只要取得的资金用于非营利组织的活动,都可以给予减免税收。中国出符合条件的主体外,更加注重非营利组织从事的活动的标准,将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划分为宗旨相关的活动和不相关活动,相关活动可以得到减免税,不相关经济活动不能得到减免税。主要差异还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税权差异
  
  由于澳大利亚实行的联邦制政体,因此,税收实行分权制。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拥有各自独立的税权。而中国是实行集权制的国家,中央拥有绝对统一的税权,地方拥有很少的税权。
  
  2.税收优惠种类的差异
  
  澳大利亚能够实行对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种类较少,仅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货物劳务税和附加福利税等4个税种。而中国能够实行对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种类多达11个税种,构成全方位、多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3.税收优惠主体范围的差异
  
   澳大利亚被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比较少,仅慈善组织、减税免税捐赠接收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组织三种类型。而中国非营利组织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分配收益,活动有公益性或互益互助性,主要从事慈善、科学、教育、文化、卫生、扶贫和法律援助等事业活动。其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以及原有的事业单位。中国认定非营利组织的范围要比澳大利亚认定非营利组织的范围宽泛许多。
  
  4.税收优惠程度的差异
  
  虽然澳大利亚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种类较少,但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比较大,公司所得税和货物劳务税的彻底免税,是非营利组织的税收负担较轻。而虽然中国能够实行对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种类多达11个税种,但是普遍适用性不强,税收减免有许多限制,非营利组织得到的实惠可能比较有限。
  
  (二)非营利组织税收管理的差异
  
   中澳对非营利组织税收管理理念存在较大的差异,澳大利亚以帮助和服务为主,监督为辅。而中国以管理和监督为主,服务为辅,表现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程度不同。主要差异还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税收管理的环境差异
  
  澳大利亚市场经济秩序比较规范,社会诚信体系比较健全,法制思想深入人心。因此,澳大利亚税务局可以主要精力用于涉税服务。中国社会诚信制度正在建立,人们的诚信理念比较淡薄,市场经济秩序初步建立。因此,中国的税务局主要精力用于规范非营利组织的涉税行为,辨别真伪,建立和完善税收秩序。
  
  2.税务登记
  
  澳大利亚非营利性组织只要在澳大利亚税务局进行注册,获得澳大利亚商业代码以及税务档案编号,这样就能享受各种税收优惠待遇并履行其纳税义务。中国非营利性组织首先要到管理部门注册,然后再到税务局登记,接受多个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税收优惠申请
  
  澳大利亚非营利性组织只要在澳大利亚税务局进行备案,就可以自动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中国非营利性组织需要提供有关资料,经过税务局审批后才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涉及申请多个税种的减免待遇,就需要多次申请。并且每次申报纳税都要提出申请。
  
  4.捐赠扣除管理
  
  必须通过经批准的慈善机构的捐赠才可以扣除,中国和澳大利亚是相同的。不同之处是澳大利亚对慈善购买也可以有条件地进行扣除,范围比较宽。中国只能直接捐赠可以扣除。另外,澳大利亚采取标准管理的办法认定可以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中国曾经采取审批的办法。
  
  5.监督管理
  
  澳大利亚税务局对非营利性组织是否符合条件以日常监督为主,并公布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名单,接受社会监督。中国对非营利性组织是否符合条件以资格审批为主,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范围比较窄。
  
  6.纳税服务
  
   澳大利亚税务局设有专门机构为非营利性组织提供纳税服务和管理,该部门主要从事非营利组织涉税问题的解决。例如,宣传、培训、注册、备案、检查等等。中国目前对非营利性组织尚没有采取特殊对待,非营利性组织与普通纳税人一样得到相应的纳税服务,接受税务管理。
  
  
  
  四、完善中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和税务管理的思考
  
  中国的非营利组织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发展壮大的,社会对于非营利组织的了解和认识也是逐步深入的。因此,中国对非营利性组织的税收制度完善也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
  
  (一)关于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完善中国对非营利性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税收越优惠越好,也不是享受税收优惠的组织越多越好。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应该是简便和有效,使真正的非营利组织得到实惠。完善中国的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总体思路是有增有减,结构调整,加大力度。
  
  1. 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公布实施,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此项规定符合现阶段中国的实际情况。但从长远发展考虑,为了加大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可以考虑逐步扩大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范围。
  
  2. 捐赠扣除
  
   中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已经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个人所得税仍然适用原定扣除标准,为了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应该修改个人所得税有关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
  
  3.流转税优惠
  
   我国流转税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的制度,现实中大部分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只要收费或取得收入,都要缴纳营业税。非营利组织拍卖收到的捐赠物品还要缴纳增值税。收入不多,矛盾很大,很尖锐。如果时机成熟,应该对非营利组织从事宗旨内的活动取得的收入逐步减免营业税。对非营利组织拍卖收到的捐赠物品取得的收入逐步减免增值税。由于这种拍卖一般都是偶然行为,影响税收收入几乎微乎其微。也可以考虑对慈善义卖和慈善募捐销售的收入减免增值税。
  
  4.其他税收优惠
  
  中国除了所得税和流转税对非营利组织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外,其他对非营利组织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达7—8个之多。这些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既发挥不了有力的支持作用,又难以管理,产生许多税收漏洞,房地产等财产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利于有效使用资源,不符合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因此,建议除保留印花税和关税对非营利组织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外,其他对非营利组织实行的财产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律取消。
  
  (二)关于税务管理问题
  
   完善中国的非营利组织税收管理是要实现从管理服务型向服务管理型的根本转变,改善征纳关系,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基础。
  
  1.非营利组织主体认定
  
  关于非营利组织主体认定问题,要实现由审批为主向标准为主的转变。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标准,将非营利组织标准向社会公开,非营利组织申请合格并得到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实现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2.税务登记
  
  为了结合非营利组织的实际情况进行管理,实行单独的非营利组织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区分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和非公益性非营利组织,进行分类管理。
  
  3.税收优惠申请
  
  税收优惠申请逐步由审批制转变为备案制,符合条件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可以自动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税待遇,当发生应税行为时再申报纳税,勿需经常性申报纳税。对一般的非营利组织,可继续使用现行税收优惠申请办法。
  
  4.捐赠扣除管理
  
  由于中国信用体系不健全,捐赠扣除的票据相当重要。由于目前票据不统一,造成捐赠扣除管理的困难和混乱,阻碍跨地区捐赠,也容易产生税收漏洞。当务之急是规定和制作全国统一的捐赠票据,作为捐赠扣除的法律依据。
  
  5.监督管理
  
  加强税务与民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交换相互掌握的信息资料,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特别是对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非营利组织的宣传力度,帮助非营利组织了解在税收问题上拥有的权责利,促使非营利组织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6.纳税服务
  
   由于非营利组织已经是一股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并且不断发展壮大,税务机关对非营利组织的纳税服务越来越重要。在将来的税务机构改革中应设立非营利组织的纳税服务机构。现阶段可以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宣传和培训,在税务网站设立专门的窗口,使非营利组织便于了解涉税事宜。设计和完善适合非营利组织特点的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申请表。简化非营利组织纳税手续,减轻非营利组织的纳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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