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税规章 | 税收法规 | 税法解读 | 福州市社平工资 | 漳州市社平工资 | 厦门会计指南 | 新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优惠 | ..新增值税税率 |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厦门地税规章 | 会计法规 | 准则解读 | 泉州市社平工资 | 龙岩市社平工资 | 税收筹划实务 | 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税率 | 企业所得税法
厦门政府规章 | 会计法规 | 税法解读 | 宁德市社平工资 | 三明市社平工资 | 最新财税法规 | 营业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税率 |
福建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会解读 | 莆田市社平工资 | 南平市社平工资 | 税收基本法规 | 房产税优惠 | ..2016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作废却已被购货方认证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2008-09-08 20:50:53   来源:   评论:0 点击:

咨询问题:请问我在税控系统中误作废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该发票已被购货方认证了,这张发票该怎么处理烦请尽快回复.

答复:企业确实发生该笔业务,误作废存根联电子信息,已经跨月或购货方已经认证,而无法收回纸质发票的,此种情形属于开票有误,购销双方均先按正常业务进行申报、认证及帐务处理,再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第三款进行处理,即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相关热词搜索:企业所得税咨询

上一篇:广告费符合税前抵扣的条件
下一篇:新税法下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如何扣除?

分享到: 收藏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精彩内容06正在载入中…请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