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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解答
2014-03-18 12:07:16   来源:杭州余杭国税局   评论:0 点击:

编者按:有关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散见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本期就此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整理,以便大家理解并在实际工作中准确把握。
编者按:有关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散见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本期就此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整理,以便大家理解并在实际工作中准确把握。

问: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形式有哪几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形式分为两种,一是不需要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准予直接扣除,二是需要作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依照条例的规定扣除。
问:哪些情况下,企业借款利息支出需要进行资本化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条例的规定扣除。
问:哪些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以下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1.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 企业向除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问:如何确定“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问: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按以下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下列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借款中相当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部分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答:针对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作了专门的政策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http://www.zjtax.gov.cn/pub/yhqgs/bsfw/bsfd/201206/t20120612_120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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