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税规章 | 税收法规 | 税法解读 | 福州市社平工资 | 漳州市社平工资 | 厦门会计指南 | 新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优惠 | ..新增值税税率 |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厦门地税规章 | 会计法规 | 准则解读 | 泉州市社平工资 | 龙岩市社平工资 | 税收筹划实务 | 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税率 | 企业所得税法
厦门政府规章 | 会计法规 | 税法解读 | 宁德市社平工资 | 三明市社平工资 | 最新财税法规 | 营业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税率 |
福建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会解读 | 莆田市社平工资 | 南平市社平工资 | 税收基本法规 | 房产税优惠 | ..2016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厦门地税局房地产三级市场交易征收土地增值税公告2007-08-20
2007-10-04 20:10:31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0 点击:

为了规范房地产三级市场(以下简称二手房产、地产)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现对我市二手房产、地产交易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转让二手房产、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对单位转让二手房产、地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请登录厦门地税局网站(网址:http://www.xm-L-tax.gov.cn)“表报下载”(点击进入),并在二手房产、地产转让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
  对个人转让二手房,有增值但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收入全额征收0.5%的土地增值税,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减免政策如下:
  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指高档住宅、别墅、车位、商场、写字楼等),凡购买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购买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购买未满三年的全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以上时间规定与征收营业税的一致,即以个人购买住房取得的契税缴款书的填发日期和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特此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相关热词搜索: 厦门地税局 房地产 三级 市场 交易 征收 土地增值税

上一篇:厦门地税局关于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维护工作的通知2007-08-09
下一篇: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核准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名单(首批)的通知

分享到: 收藏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精彩内容06正在载入中…请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