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关于同意将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批复》(厦府[2007]141号),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其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生育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2)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4)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缴费标准:
1、外来员工以200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缴费比例计缴,由单位全额缴纳。
2、生育保险缴费以200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若2006年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200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超过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外来员工个人2006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200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三)参保办法:
1、从2007年7月1日起我局将在各参保单位的外来员工缴费险种中自动增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无须再上门办理参保手续。
2、我局将依据各用人单位申报的工资基数,自动生成征缴账目,各参保单位根据生成的账目每月照常进行缴费申报。
厦门市地税局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厦门地税局关于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通知2007-06-12
2007-10-04 20:10:20 来源:厦门地税局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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