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3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条例》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截至日前,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经研究决定,我市 2007 年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时间由 3 月推迟至 6 月。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3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条例》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截至日前,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经研究决定,我市 2007 年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时间由 3 月推迟至 6 月。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热词搜索: 厦门地税局关于推迟2007年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一篇:厦门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网站提醒:3月份请记得进行房(地)产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