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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10-04 20:09:56   来源: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评论:0 点击:

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要求,决定从2007年2月15日启用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不动产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建筑业发票》)。旧版《厦门市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和《厦门市建筑安装统一发票》可使用至2007年2月28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007年2月15日至2007年2月28日,从事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含预售定金、预收购房款)时,可以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不动产发票》或旧版《厦门市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预售定金、预收购房款可开具《厦门市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票据》)。2007年3月1日起,必须一律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不动产发票》。
  新版《不动产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销售不动产发票(自开)》(以下简称不动产自开发票)和《销售不动产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不动产代开发票)两种。不动产自开发票由符合购票条件的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不动产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不得代开《不动产发票》。
  二、关于新版《建筑业发票》
  (一)2007年2月15日至2007年2月28日,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可以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建筑业发票》或旧版《厦门市建筑安装统一发票》。2007年3月1日起,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建筑业发票》。
  新版《建筑业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以下简称建筑业自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建筑业代开发票)两种。建筑业自开发票由符合购票条件的纳税人领购和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不得代开《建筑业发票》。
  (二)建筑业自开发票适用于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人向建设单位(个人)收取建筑安装工程收入时开具。
  (三)建筑业代开发票适用于:
  1.不具备自行开具发票条件的建筑安装业总包人向建设单位(个人)收取建筑安装工程收入时开具,开具时在发票上注明“总包”;
  2.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建安分(转)包工程项目之间的款项结算,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分包业务或建安劳务的分包业务时开具;开具时在发票上注明“分(转)包”。建筑业代开发票由征收该工程项目营业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窗口开具。
  (四)申请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的有关规定
  1.属于建安工程总包业务的:总包人要求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应向代开发票窗口报送施工合同、付款方证明等,并按规定缴纳税款后,由开票窗口开具发票。
  2.属于建安工程分(转)包业务的:
  (1)第一道分(转)包工程项目的,分(转)包人要求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应向代开发票窗口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发票窗口根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上的“计税金额”栏上载明款项金额开具发票,并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上加盖“发票已开具”戳记。已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不重复征收。
  (2)分(转)包工程项目再分(转)包的,再分(转)包人要求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应向代开发票窗口报送《建安分(转)包工程项目代扣缴营业税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一式两份。《报告单》应由分(转)包人和总承包单位逐级签注证明意见。
  3.申请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的纳税人系已办理地税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本市企业(非正常户、停业户除外)的,若属查账征收的业户,办税窗口开具发票时不征收所得税,由企业在机构所在地合并申报缴纳;若属核定征收的企业,在开票时一并带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申请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系本市以外的外来临时经营企业,凡能提供当地县(区)以上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的,办税窗口开具发票时不征收所得税,由企业回所在地合并申报缴纳;凡不能提供当地县(区)以上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的,在开票时一并带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申请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系个体工商户、非正常户、停业户的,办税窗口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4.从2007年2月15日开始,地税各办税窗口对外统一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同时取消《厦门市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
  三、新版《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开票模板由我局统一开发。自开票纳税人可登录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开票模板。
  此次新版发票均采用机打发票,有些纳税人需要添置开票设备,在不具备电脑开票前,暂由税务机关代开。
  四、2007年3月1日起,旧版《厦门市建筑安装统一发票》和《厦门市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停止使用,同时取消《厦门市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票据》。
  3月1日起转让(销售)不动产取得预售定金、预收购房款、售房款等直接开具《不动产发票》。3月1日之前取得预售定金、预售购房款时开具《厦门市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票据》而未开具《厦门市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的,必须于2007年4月30日前汇总补开一份《不动产发票》,汇总补开的《不动产发票》金额必须与票据汇总金额一致,且必须在补开的《不动产发票》上注明对应的票据代码和号码(逐份)。
  3月1日起建筑安装取得材料款、人工费、工程预收款、工程进度款等直接开具《建筑业发票》,不再开具《厦门市企事业机关单位资金往来统一票据》。3月1日之前取得上述款项开具《厦门市企事业机关单位资金往来统一票据》而未开具《厦门市建筑安装统一发票》的,必须于2007年4月30日前汇总补开一份《建筑业发票》,汇总补开的《建筑业发票》金额必须与票据汇总金额一致,且必须在补开的《建筑业发票》上注明对应的票据代码和号码(逐份)。
  五、纳税人对已开具的旧版《厦门市建筑安装统一发票》和《厦门市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及《厦门市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票据》应及时进行发票验旧,已开具的这3种发票必须于2007年4月30日前办理验旧。 
  对于汇总补开的新版发票,纳税人网上验旧时,应将补开的发票与正常填开的发票分开验旧,即在验旧结论:1“正常填开”、2“填开作废”、3“补开”选择3“补开”。
  六、纳税人应在2007年3月31日前对购买尚未开具的旧版《厦门市建筑安装统一发票》和《厦门市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及《厦门市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票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剪角作废。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1、关于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联次、内容及开票说明.doc
  2、关于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联次、内容及开票说明.doc
  3、税务机关代码(新).xls
  4、《建筑业统一发票》模板(自开)
  5、《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模板(自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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