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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统一发票的通知
2007-10-04 20:09:50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0 点击:

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要求,决定从2007年3月1日启用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不动产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建筑业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联次、规格和内容
  (一)从2007年3月1日起,凡从事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含预收款)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不动产发票》。
  《不动产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销售不动产发票(自开)》(以下简称不动产自开发票)和《销售不动产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不动产代开发票)两种。不动产自开发票由符合购票条件的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不动产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不得代开《不动产发票》。
  (二)《不动产发票》为电脑板四联式发票。第一联发票联(付款方付款凭证),第二联办证联(房管部门留存),第三联记账联(收款方记账凭证),第四联存根联(收款方留存),不动产代开发票存根联由代开税务机关留存。
  (三)《不动产发票》票面有关内容及含义
  1.“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税控码”指由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采用税控前不必填写)。
  2.不动产自开发票
  (1)“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指收付款方证件号码。
  (2)“不动产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进行项目登记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编号(未进行项目登记的暂为空)。
  (3)“销售的不动产楼牌号”指销售的不动产的具体街道、栋号、门牌号。
  (4)“面积”指根据计算价款的依据不同区分为“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两种,由开票方填选,如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价款,则选择“建筑面积”,如按照套内面积计算价款,则选择“套内面积”。
  (5)“金额”指收款金额,计算公式:金额=面积×单价;合计金额=∑金额。
  (6)“款项性质”指填写收到的款项具体性质,分为四类:预售定金、预售购房款、售房款和其他,其中如收到款项性质为“其他”,应注明款项具体性质。
  (7)“开票单位签章”指开票单位盖章。
  (8)单位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应在“备注”栏内写明“无偿赠与”字样;其他享受免税的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在“备注”栏内写明“免税”字样。
  (9)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企业所辖主管区级地税机关名称及其代码。
  3.不动产代开发票
  (1)“税率”、“税额”指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征税的税率和税额。
  (2)“完税凭证号码”指按规定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征收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
  (3)“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代开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其代码。
  (4)“开票单位签章”指代开票税务机关盖章。
  (5)“收款方签章”指代开票纳税人(收款方)盖章。
  二、新版《建筑业发票》联次、规格和内容
  (一)从2007年3月1日起,凡从事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建筑业发票》。
  《建筑业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以下简称建筑业自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建筑业代开发票)两种。建筑业自开发票由符合购票条件的纳税人领购和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不得代开《建筑业发票》。
  (三)《建筑业发票》为电脑版三联式发票。第一联发票联(付款方付款凭证,印色为棕色),第二联记账联(收款方记账凭证,印色为红色),第三联存根联(收款方留存,印色为黑色);建筑业代开发票存根联由代开税务机关留存。
  (四)《建筑业发票》的有关内容及含义
  1.《建筑业发票》“机打代码”、“机打号码”、“税控码”的含义与《不动产发票》相同(采用税控前不必填写)。
  2.建筑业自开发票:适用于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人向建设单位(个人)收取建筑安装工程收入时开具。
  (1)“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指收付款方证件号码。
  (2)“是否为总包人”和“是否为分包人”,此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是”或“否”。
  (3)“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编号”指按照《通知》进行项目登记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编号。
  (4)“结算项目”指本次结算款项的性质,如材料款、人工费、一期工程款、××月份工程款等。
  (5)“完税凭证号码(代扣代缴税款)”。此栏填列总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税款后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完税凭证号码。
  (6)开票单位签章指自开票纳税人盖章。
  (7)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企业所辖主管区级地税机关名称及其代码
  3.建筑业代开发票:适用于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建安分(转)包工程项目之间的款项结算,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分包业务或建安劳务的分包业务时开具;或不具备自行开具发票条件的建筑安装业总包人向建设单位(个人)收取建筑安装工程收入时开具。前者在发票上注明“分(转)包”,后者在发票上注明“总包”。建筑业代开发票由征收该工程项目营业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窗口开具。
  (1)“税率”、“税额”指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征税的税率和税额。 
  (2)“完税凭证号码”指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征收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
  (3)“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代开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其代码。
  (4)“开票单位签章”指代开票税务机关盖章。
  (5)“收款方签章”指代开票纳税人(收款方)盖章。
  (五)申请代开建筑业代开发票的有关规定
  1、属于建安工程分(转)包业务的:
  (1)第一道分(转)包工程项目的,分(转)包人要求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应向代开发票窗口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发票窗口根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上的“计税金额”栏上载明款项金额开具发票,并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上加盖“发票已开具”戳记。已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不重复征收。
  (2)分(转)包工程项目再分(转)包的,再分(转)包人要求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应向代开发票窗口报送《建安分(转)包工程项目代扣缴营业税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一式两份。《报告单》应由分(转)包人和总承包单位逐级签注证明意见。
  2、属于建安工程总包业务的:总包人要求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应向代开发票窗口报送施工合同、付款方证明等,并按规定缴纳税款后,由开票窗口开具发票。
  3、申请开具建筑业代开发票的纳税人系已办理地税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本市企业(非正常户、停业户除外)的,若属查账征收的业户,办税窗口开具发票时不征收所得税,由企业在机构所在地合并申报缴纳;若属核定征收的企业,在开票时一并带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申请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系本市以外的外来临时经营企业,凡能提供当地县(区)以上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的,办税窗口开具发票时不征收所得税,由企业回所在地合并申报缴纳;凡不能提供当地县(区)以上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的,在开票时一并带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申请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系个体工商户、非正常户、停业户的,办税窗口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三、《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的开具要求
  1.《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应使用计算机和针式打印机多联一次性开具,手工开具无效。 
  2.对符合购票条件,自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开具《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对代开票纳税人,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
  四、《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开票模板由我局统一开发。自开票纳税人可登录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xm_l_tax.gov.com)下载开票模板(见附件)。
  五、需要开“红字”发票的,应在销售金额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在开具红字发票前,收回已开出《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的发票联,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六、2007年3月1日,旧版《建筑业发票》和《不动产发票》停止使用,同时取消《厦门市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票据》。
  转让(销售)不动产取得预售定金、预售购房款、售房款等统一开具《不动产发票》。之前取得预售定金、预售购房款时开具的《厦门市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票据》,统一换成《不动产发票》,但必须在《不动产发票》上注明对应的票据代码和号码。
  建筑安装取得材料款、人工费、工程预收款、工程进度款等统一开具《建筑业发票》,不再开具《厦门市企事业机关单位资金往来统一票据》。之前取得上述款项开具的《厦门市企事业机关单位资金往来统一票据》,统一换成《建筑业发票》,但必须在《建筑业发票》上注明对应的票据代码和号码。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二月五日

  附:1、建安业统一发票(自开)填写说明.xls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填写说明.xls
    3、税务机关代码(新).xls
    4、《建筑业统一发票》模板(自开)
    5、《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模板(自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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