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货物运输业纳税人: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规范货物运输业发票增值税抵扣,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对货物运输业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使各货物运输企业更清楚地了解有关政策的变化情况,现就有关涉及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主要事项告知如下:
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将于2003年10月31日前,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物运输)行业的发票进行一次清理,所有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销已经领购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从2003年11月1日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帐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二、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3年11月1日起,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
自开票纳税人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
代开票纳税人,是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代开票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除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三、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条件、应提供或出示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一)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二)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三)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应提供或出示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6、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7、购置自有运输工具的发票复印件;
8、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新办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凡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条件、应提供或出示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一)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代开票纳税人: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2、有自备或承包、承租的车、船等运输工具的证明。
(二)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应提供或出示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1、单位和个人申请报告;
2、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6、承包、承租或挂靠车辆应提供出包、出租或所挂靠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税人识别码及承包、承租或挂靠合同复印件;
7、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新办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凡符合代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代开票纳税人达到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申请自开票纳税人认定。
五、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开票方式认定工作,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采取一次认定,三年有效,每年年审的方式进行。
六、代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需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凭《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单位)》或《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单车、船)》、承运货物合同或付款(收款)单位证明,到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七、从2003年12月1日起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电子信息采集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纳税人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下载使用。
八、《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发票清单》纸制表格由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也可在厦门地税网站(网址:WWW.XM-L-TAX.GOV.CN)“表报下载-其他类”下载相关表格。
九、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有不清楚地问题,欢迎电话咨询,咨询电话5319864或5318512,也可通过厦门地税网站的“网上税法咨询中心”进行咨询。
借此机会向广大纳税人致以崇高的敬意!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致全体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公开信
2007-10-04 20:08:29 来源:厦门地税局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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