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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的公告
2007-10-04 20:08:04   来源:厦门地税局   评论:0 点击:

  为打击使用假发票、借用(挪用)他人发票、拒开或不开发票等发票违法违章行为,鼓励和调动公民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的积极性,特制定《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和鼓励广大消费者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的积极性,加大发票违章行为打击力度,规范我局查处发票违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局发票举报管理部门为市局稽查局,负责全市地税系统发票举报业务归口管理工作(包括处理市长专线、地税网站、12366及基层发票举报管理部门转办的发票举报案件);岛外各基层局在稽查局成立由征管法规科、各管理分局(科、所)参与的发票举报管理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发票违章查处工作;岛内各基层局在征管法规科成立由各管理分局(科、所)参与的发票举报管理小组,配合市局稽查局,负责本辖区内发票违章查处工作。
各级发票举报管理部门应建立值班制度,及时受理发票举报案件。
  第三条  各级发票举报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发票违章行为;
  (二)受理、转办、交办、查办发票举报案件;
  (三)审核发票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
  (四)反馈、上报和通报发票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分析发票举报管理工作的相关数据;
  (六)负责对举报人的保密、奖励工作。
  第四条  发票违章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管理的各类发票。
             第二章  罚  则
  第六条  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标准、程序和文书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发票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为加大对发票违章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其发生和蔓延,就下列违章行为的查处统一处罚标准:
  (一)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1.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如适用高税率纳税人借用、挪用低税率纳税人的发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适用同税率纳税人间借用、挪用发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向他人提供发票的行为,处罚标准同上。
  3. 购买、窝藏、使用假发票,处九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1.开具发票未使用本企业法定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而是使用虚假的公司名称、虚假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盗用其他公司的名称、其他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号码,擅自制作发票专用章,处九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重复使用发票、使用已刮开的有奖定额发票,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应开具而拒开具发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应开具发票而以收据、欠条或白条代替发票的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的行为,如未按顺序使用发票、发票使用前将存根联全部撕下,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和“阴阳票”(客户联与存根联、记帐联填写客户名称不一),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开具发票不填写客户名称,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损(撕)毁发票的行为,如发票使用前将发票兑奖凭证与发票撕开,给消费者提供没有兑奖凭证的有奖定额发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发票违章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对有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发票违章案件的检查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分别进行处罚。
  第九条  对有第七条(一)至(三)款(不含第(二)款第7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税款征收采取定期定额管理的业户,违章查实处理后的次月应当将原核定的月营业额提高10%以上。发现一次,调整一次。
  第十条  对发票违章的处罚程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三章  举报与奖励
  第十一条  发票违章举报受理人员,在受理举报时,应填制《发票举报受理登记表》,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给有权查处的单位处理。
  第十二条 发票违章举报一经查实,查处单位的发票举报管理部门即可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经办人员核实举报内容和举报人的身份后填制《发票违章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根据举报事实与查处结论和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奖励金额,呈报有关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举报奖金来源:稽查部门查处的案件,从稽查办案经费中给付;各基层管征部门查处的案件,从市局预拨的发票兑奖周转金中支付。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举报的发票违章案件,经过查证核实,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以被举报人违反规定的程度和范围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
  1. 罚款金额在二千元以下,可予举报奖金100元;
  2.罚款金额在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含二千元)的,可予举报奖金300元;
  3.罚款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含五千元)的,可予举报奖金500元;
  4.罚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可予罚款金额的5%作举报奖金。
  第十五条  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各级发票举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举报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身份的,也可以酌情给予奖励(不超过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50%)。
  第十八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须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发票举报管理部门领取,发票举报管理部门负责核对领奖人身份证件,审核无误后由举报人在《发票违章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注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由税务机关存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发票举报查处涉及偷税问题及按偷税比例给付奖金、为举报人保密等其他事项,按照市局下发的《涉税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厦地税发〔2001〕160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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