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登记的政策规定?
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哪些纳税人应办理国税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变化之一时,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纳税人名称;
2.改变法定代表人;
3.改变企业注册类型;
4.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5.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国税机关变动的);
6.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7.增减注册资金(资本);
8.改变隶属关系;
9.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10.改变或增减银行帐号;
11.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三、 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供哪些资料?
(一)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提交:
1.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外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外资委批文复印件(分支机构除外);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A.名称、营业范围变更,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工商局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
B.地址变更,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未办理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借用或赠予须提供产权证明及协议证明等);
C.法人变更,应提供法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D.注册资金、股东变更,应提供更新后的验资报告(须验资机构盖章确认)、股东会议纪要(加盖公章)、新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身份证(个人股东)复印件;
E.改制企业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F.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内容无关的应提交: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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