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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税局开业登记
2007-10-04 20:43:52   来源:厦门国税局   评论:0 点击:

   一、开业登记的政策规定?
    答: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二、哪些纳税人应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答:下列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1.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
  2.应向国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3.应向国税局申报缴纳金融保险营业税的纳税人;
  4.负有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三、办理国税开业登记应提交哪些证件资料?
    答:《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和下列有关的证件、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一式两份,分别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留存):
    (一)单位纳税人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和“外国企业”不需要提供此项);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外资企业除外)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贴在登记表上)、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身份证(个人股东)复印件;(外资除外)
    8.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0.有关机构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国有企业、集体经济、事业单位提供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及是否为独立核算的有关文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经贸委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11.“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和“外国企业”还应提供境外总机构的营业执照、银行资信证明、首席代表工作证、首席代表授权书、个人简历。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个体工商户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三)个人合伙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1.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如承包承租合同或协议、建安、劳务合同或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开业登记的具体步骤?
    (一)纳税人持营业执照副本领取(或网上下载)表格填毕后,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登记柜台,递交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所需的证件资料。 
    (二)凭税务登记证受理单5日后到税务登记柜台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表一份,并办理签收手续,缴纳工本费。 
    
    五、办理税务登记地点?
    为方便纳税人,自2006年8月1日起,国地税采取联合换(办)证方式进行,由地税派员入驻国税各办税服务厅共同办理。因此国地税共管户的换证,到国税征管局办税服务厅登记窗口办理;纯地税管户的换证,外资企业按住所划分、内资企业按管征区局划分,到相应的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登记窗口办理。新户为市属集中企业的,到国税直属税务分局登记窗口办理。其余按住所划分,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登记窗口办理。(各基层国税局税务登记办理地点见2006年7月27日厦门国税网站国税公告)
    
    六、办毕税务登记手续后应办理哪些涉税事项?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次月10日内(最后一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一日)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无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也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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