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代理进口行为也属于代购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不征增值税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本例中的销售发票开具给受托方A,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故受托方A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厦门国税局12366 200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