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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一般纳税人企业,A企业发生了一笔销售,B企业未发生销售,而A企业却通过B企业向购货方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种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007-10-04 20:46:3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之规定,A企业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违章行为。对于B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之规定,以及第四十八条第七项“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之规定,其行为属于虚开发票的违章行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A、B企业应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分别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B企业,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严重,还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三项“借用他人专用发票”和“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之规定,若AB两企业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除接受前述处罚外,同时不得继续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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