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三项“借用他人专用发票”和“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之规定,若AB两企业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除接受前述处罚外,同时不得继续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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