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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为生产电力配件企业,同时兼营一户一表安装(营业执照注明),其能否将生产的电力配件交纳增值税,而将一户一表单独核算,根据营业税条例中建筑安装随同材料一并交纳
2007-10-04 20:46: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对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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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0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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