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利用兼营行为筹划
2007-10-04 22:45:20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中国财税在线北京12/29/2003信息】 五、利用兼营行为筹划
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即每个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以后,其他业务
项目即为兼营业务。兼营主要包括两种:
1.兼营不同税率的商品。例如供销系统企业,一般既经营税率为17%的生活资
料,又经营税率为13%的农业用生产资料等。
2.既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又兼营非应税劳务。此种类型通常是指企业在其
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项目。例如,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从事应
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等。
从事以上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
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
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
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按其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
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本应按17%和13%的不同税率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的则一
律按17%的税率计算缴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
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56%,
远远低于增值税税率。所以,如果将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并入应税销售额中,必然会
增大纳税人税负支出。
例如,某装饰装修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兼营业务,即销售各种装饰
装修材料,公司又有自己的装修队,提供装修劳务。装修材料的销售和装修劳务的提
供彼此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业务。该公司某月销售装修装饰材料取得不含税销售
额90万元,同时又为客户装饰办公室,取得劳务收入50万元,本月可扣除的进项税额
共12万元。则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未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应税劳务一并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90×17%+50÷(1+17%)×17%-12=10.56(万元)
分别核算,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劳务提供缴纳营业税:
应纳增值税=90×17%-12=3.3(万元)
应纳营业税=50×3%=1.5(万元)
共纳流转税税额=3.3+1.5=4.8(万元)
是否分别核算,缴纳税款的差异是:
10.56-4.8=5.76(万元)
因此,分别核算可以合理合法地为企业省税5.76万元;反之,如果不分别核算,
就要多缴“冤枉税”5.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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