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利用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筹划
2007-10-04 22:45:02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中国财税在线北京12/31/2003信息】 八、利用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筹划
(一)利用增值税的免税规定节税
第一节讲到增值税的八项法定免税规定,利用法定的免税规定以及机构的适当分
设可达到合法的避税。
例:某市乳品厂为工业生产企业,内部设有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两个分部,牧场
生产的原奶经乳品加工分厂加工成花色奶后出售。由于该厂不属于农业生产者,其最
终产品也非农产品,因而其加工出售的产品不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商品免税待遇,而依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该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是饲养奶牛所消耗的饲料,包括草料及精饲料,而草料大部分为向农民收购或牧场自产,因而收购部分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按收购金额10%扣除进项税额。由于草料的价值不是很高,购进的价款占销售额的比重不到10%,增值率高。但是该企业生产的产品花色奶,适用17%的基本税率,全额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为该企业的应缴税金,其税收负担较重。比如,乳品厂销售花色奶100万元,购进的草料1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
100×17%-10×10%=16(万元)
为了合法地减轻纳税,该企业决定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分厂分开独立核算,分为两
个独立法人,分别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生产协作上是牧场生产的鲜奶仍供应给
乳品加工厂加工销售,牧场和乳品加工厂之间按正常的企业间购销关系结算。作为牧
场,由于其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农产品(鲜牛奶),符合农业生产者自销农业产品的条
件,可享受免税待遇,税负为零,销售给乳品加工厂的鲜牛奶价格按正常的市场价格
确定。由于鲜奶的价值远远大于草料的价值,能占到成品奶销售额的50%左右,所以,作为乳品加工厂,其购进牧场的鲜牛奶,可作为农产品收购处理,就可按购买金额抵扣10%的进项税额。比如,乳品厂销售花色奶仍为100万元,购进的鲜牛奶为50万元,这时,应纳增值税税额就发生了变化:
100×17%-50×10%=12(万元)
由于经营机构的变化,充分利用了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的
规定,节省了税款,节税金额为:
16-12=4(万元)
(二)兼营业务减税、免税的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货物,并且能够分别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的,即可
获得免税、减税。
(三)起征点的规定
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
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对于小额经营者,通过分散经营,也可利用法定起征点的规定实施节税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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