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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窍门在哪里 ――企业用足用活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筹划
2007-10-04 22:39:28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岁末年初,正是企业盘点一年收益,筹划纳税方案的时候。而对企业所得税,特别是对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税)进行筹划,是许多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点。
企业处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度时,其应纳税所得额越大,能享受的税收优惠就越多。因此,减免税年度内,企业的税收筹划思路是运用合法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技巧,将某些税前列支项目转移到纳税年度扣除。
会计核算方略
减免税年度内,企业的会计核算技巧主要包括两方面:
延长折旧或摊销年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件”)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因此,对于电子设备和运输工具,企业可以在不违反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前提下,选择5年或者更长的折旧年限。
例如,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是设在西部地区的公路运输企业,从2003年至2007年按规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该企业拥有各类电子设备100万元、运输工具300万元,从2003年1月起计提折旧。两种折旧方案可供选择(假设在2003年到2012年期间,该公司每年扣除上述电子设备、运输工具折旧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5%,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
方案一:将电子设备和运输工具的折旧年限确定为5年;
方案二:将电子设备和运输工具的折旧年限确定为10年。
方案一中,2003年至2012年,顺达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
2003年至200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5年至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100-(100+300)÷5=20(万元)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每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0×15%÷2=1.5(万元)
2008年至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每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15%=15(万元)
10年合计应缴企业所得税=(1.5×3+15×5)=79.5(万元)
方案二中,2003年至2012年,顺达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
2003年至200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5年至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100-(100+300)÷10=60(万元),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每年应缴企业所得税=60×15%÷2=4.5(万元)
2008年至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每年应缴企业所得税9万元
10年合计应缴企业所得税=4.5×3+9×5=58.5(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21万元(79.5-58.5)。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在减免税年度,企业适当延长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年限,可以在纳税年度在税前扣除更多的折旧或者摊销额。
选择存货计价方法
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也就是说,纳税人可以选择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
例如,富华激光技术有限公司是设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可以在2002年至2003年期间享受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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