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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事也能做好做巧――对外捐赠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2007-10-04 22:39:26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为了鼓励公民个人多做善事,多做好事,国家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比如《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的公益性捐赠在应税所得30%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他规范性文件还规定,个人向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等的捐赠可以税前扣除。     但是,有的人在实施捐赠之后,却发现税务机关还找上门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些人将其收入全部捐赠后,甚至还要自己掏钱补税,大有“吃力不讨好”的感觉,萌生再不捐赠的念头。     其实,一些人“吃力不讨好”,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个人所得税政策不了解。如果我们了解了个人所得税政策,并开展有效的税收筹划,就会把善事做好,做巧。     选好捐赠对象,也就是考虑向谁捐赠。根据现行的税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国家给予优惠的仅限于某一些捐赠,比如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等。我们可以更多地选择向这些领域实施捐赠。     选择好捐赠途径,即选择通过什么途径进行捐赠。为防止纳税人随意捐赠、虚假捐赠,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了捐赠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捐赠人只有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享受优惠。捐赠途径是其中重要的条件之一。综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纳税人能够享受到上述扣除的捐赠必须是通过通过中国境内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者国家机关实施的,具体地讲包括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老区促进会、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等。如果纳税人直接实施捐赠,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对照这些要求,纳税人应当尽可能地通过这些部门或社团进行捐赠,并且要求这些部门或社团开具适当的票证作为捐赠的证明。     选择捐赠方法,即用什么样的方法实施捐赠。现行的优惠有两种,即全额扣除与限制比例扣除。对于全额扣除的,纳税人只要选好捐赠对象与捐赠途径就行了;但对于那些不能全额扣除的捐赠,如果纳税人选择的实施方法不同,则享受到的优惠就不同了。我们不妨看一个例子:     2003年11月、12月,黄圣分别取得工薪收入3000元、4000元。11月份,黄圣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了1000元。那么,按照政策,其捐赠只能在11月份进行扣除,扣除限额为(3000-800)×30%=660(元),余下的340元则需要自己负担。这两个月,黄圣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660)×10%-25+(4000-800)×15%-125=484(元)。如果黄圣两个月分别捐赠500元(合计仍为1000元),则情况就变了。因为每个月的捐赠额都是500元,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扣除限额的比例,都可全额扣除。这两个月,黄圣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800-500)×10%-25+(4000-800-500)×15%-125=425(元)。两者对比后,我们可以发现,后者少纳税59元。     此外,纳税人还可以选择分类捐赠的方法。当然,这种方法仅适用于那些取得多类型所得的个人。我们不妨也来看一个例子:     2003年9月,张予锋取得工薪收入3000元、劳务报酬收入4000元。如果他希望通过民政部门向遭受洪灾地区捐赠1500元,那么,他至少面临三种选择:用工资实施捐赠;用劳务报酬实施捐赠;用600元的工资、900的劳务报酬实施捐赠。第一种情况,张予锋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660)×10%-25+(4000-800)×20%=769(元);第二种情况,(3000-800)×15%-125+[(4000-800)-(4000-800)×30%]×20%=653(元);第三种情况下,因为600元和900元的捐赠都在法定的30%范围以内,可以全额扣除,所以张予锋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000-800-600)×10%-25+(4000-800-900)×20%=595(元)。也就是说,第三种方案纳税额最少。 因此,对纳税人来说,实施分类捐赠也可以受益。 (胡俊坤)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62号)指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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