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盯紧增值率下功夫 ―――酿酒企业的消费税筹划
2007-10-04 22:39:30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消费税是在增值税的基础上对税法列举的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在经济生活中起着特殊的调节作用,征收的刚性比较强。但是,如果我们对消费税的有关政策作全面、系统的研究,也可以从中找到筹划节税的窍门。
生产方式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对消费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和缴纳方式也作了具体的规定。研究这些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各条款之间的弹性。这些规定提示我们可以通过不同生产方式的选择来降低税收负担。
比如,地处南京郊区的长江酿酒厂接到一笔生产100吨粮食白酒的业务,合同约定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该厂负责人了解到,不同的生产运作方式其财务成果是不同的,于是请税务专家方立山为其进行策划。小方根据白酒生产过程以及税负变化特点,分析了不同生产方式的税负情况,提出了两个操作方案供企业决策者选择。
方案一:在委托加工环节直接加工成定型产品,收回后直接销售
长江酿酒厂可以将酿酒原料交给另一家白酒生产企业A厂,由A厂完成所有的制作程序,即长江酿酒厂从A厂收回的产品就是指定的某品牌粮食白酒,协议加工费为220万元。产品运回后,长江酿酒厂以合同约定价格直接销售。
长江酿酒厂在收回委托加工产品时,向A厂支付加工费,同时支付由其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250+220)÷(1-25%)×25%+100000×2×0.5=166.67(万元)
方案二:长江酿酒厂自己完成该品牌的粮食白酒的生产制作过程
假设长江酿酒厂自己生产该酒,其发生的生产成本恰好等于委托A厂的加工费,即为220万元。
该厂应纳消费税=(1000×25%+100000×2×0.5)=260(万元)
通过计算,我们可以发现,该笔业务由长江酿酒厂自行生产要比委托加工多支付消费税93.33万元。
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是: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流转增值率大,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大,其应纳消费税多。而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是以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其消费税税负低。因此,企业可根据这个结果,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应税消费品的加工方式。
纳税方式
有的纳税人在委托加工环节不愿意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希望将加工后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销售时一并缴税,更有甚者,将产品收回销售后也不缴税。其实,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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