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比较和选择
2007-10-04 22:39:22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江雯
为贯彻科技兴国战略方针,促进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最近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在诸多优惠政策中应根据不同企业不同的经营状况,不同地区,不同税率有选择地用好用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使投入的资金能够得到最佳的回报率。
为鼓励企业对内投资,进行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提高技术含量,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企业,用银行贷款或企业自筹资金购进投资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抵免期限不超过五年。如果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则抵免年限内实现利润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设备投资额。这些规定对于产品技术含量低、生产设备落后的亏损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是一个最佳选择方案。假设企业选择另一个方案,即对外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也同样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因享受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到实惠也不一样。下面用两个不同投资方案进行比较。
某生产企业在设备购置前一年累计亏损额3000万元,其主要原因是生产设备落后,产品技术含量低,市场销路打不开。为扭亏为盈,打开销售市场,企业决定自筹资金2000万元进行投资。现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A用于购买国产设备进行企业内部技术改造;B对外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
假设两个方案五年内销售收入、应交流转税、各项费用、税前利润等指标基本一致;A方案企业所得税税率33%,B方案企业所得税税率15%。我们只要对两个方案应交企业所得税税额和税后留利进行比较就可作出选择。见附表一和附表二。
A方案:
企业自筹资金2000万元,其中1200万元用于购买国内固定资产设备,该项投资全部用于企业内部设备改造,提高产品技术含量,计划当年改造,当年投产,当年见效。投产后前三年新增利润3000万元,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4年新增利润800万元,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企业固定资产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企业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A项目可抵免企业所得税480万元(即1200万元×40%)。因此,第四年应缴所得税264万元全部用于抵免设备投资款,企业实际净利润仍为800万元。第五年新增利润700万元,应缴所得税231万元,其中216万元仍用于抵免设备投资款,1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净利润为685万元(即700万元-15万元)。在这五年中A项目累计实现新增利润4500万元,除300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外,实际缴纳所得税只有15万元(即(4500-3000)×33%-480),留给企业净利润为1485万元。
B方案:
企业自筹资金2000万元,在同一地区内用于国家批准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投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并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B项目前两年所获的利润1750万元分回后可全部用于弥补亏损(财税字[1997]22号通知)。第三年实现税前利润1250万元,按规定缴纳187.5万元所得税后剩余1062.5万元用于弥补亏损。第四年实现税前利润800万元,按规定缴纳120万元所得税后用于弥补亏损187.5万元,留给企业净利润492.5万元(国税发[1994]229号通知有关规定不再补税率差,闽财税政[1997]6号通知不再补税率差)。第五年实现税前利润700万元,按规定缴纳105万元所得税,留给企业净利润595万元。在这五年中B项目累计实现税前利润4500万元,与A项目相同。除3000万元用于弥补亏损外,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12.5万元,留给企业净利润1087.5万元。
通过计算比较可见,A、B两个方案均享受国家不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在企业亏损3000万元的前提下:首先A项目在前三年可用全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B项目则从第三年开始要用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次A项目可享受所得税抵免设备投资款480万元,五年内累计缴纳所得税只有15万元;B项目只享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到第五年累计缴纳所得税412.5万元。两个项目应交所得税额相差397.5万元,使A项目相应增加了净利润,这给老企业今后发展积累了一笔财富,因此,A与比B一般应选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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