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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税收筹划中的几个误区
2007-10-04 22:19:58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将直接影响当期产品成本水平,对当期利润与税金支付
产生作用,而且会影响企业折旧基金的累积速度与规模,对企业生产经营决策产生影
响,因此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十分必要。但在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
个认识中的误区。
误区一:税收筹划就是尽量少交税
税收筹划是按照合法和非违法的手段进行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或企业生产经营目
标函数最大化的涉税规划,它决不是偷税。因此,在进行折旧方法选择时应注意遵守
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与其它法律规定。根据折旧额=资产原值×(1-净残值率)×折旧
率的公式,影响当期折旧额水平的因素包括资产原值、净残值率与折旧率(即折旧方
法)。这些因素在相关法规中均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固定资产按照自建、购买、盘盈、
接受投资、接受赠与等不同方法其原值计价方法各不相同;净残值率内资企业一般在
5%以内,外资企业不得超过10%;企业一般按直线法提取折旧.特殊情况(如促进技
术进步、环境保护、常年遭受高强度使用或强腐蚀)可以适用加速折旧等。这些方法
的差异要求企业在进行筹划时必须对这些具体而复杂的法律条款十分清楚,把握好筹
划方法选择的尺度,否则不仅会丧失税收筹划收益,还会因为方法选择不当而遭受不
必要的经济损失。
误区二:折旧筹划就是使某年税款支付最小化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税收筹划的根本出发点是税收负担的最小化,但并非恒定不
变,企业经营活动追求的目标相当复杂,投资报酬率、投资风险、投资回收速度、资
本结构等都可能是其考虑的因素。因此,折旧税收筹划应以符合企业经营目标为最终
方向.以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函数的最大化为最终目的,而并非只考虑税款负担最低。
其次从账面上看,任何资产在原值既定的情况下,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只是改变
折旧基金累积的速度与比重,折旧总额是一致的。反过来看,在税率保持稳定不变的
条件下,折旧方法的选择只是改变了税款支付的时间与速度,税款应付总额是不受其
影响的。但正是存在着资金支付时间性差异,必须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因素。因此,
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切忌简单将某一年度的折旧额与折旧抵税款进行比较,而应该将
企业全部折旧年限内所产生的折旧额与折旧抵税额按市场利率(投资收益率)进行现值
折算,再进行比较。在不触犯政策、法规和不损害企业市场信誉的前提下,尽可能延
迟税款资金的支付时间,控制税款现金支付的速度,尽量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总之,
它是一种动态的贴现综合比较,而不是静态的单一价值比较。
误区三:折旧筹划就是尽量使用加速折旧方法
几乎所有的税收、会计理论都告诉我们,在比例税率下,如果未来税率不变,且
各年收入均衡,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比较有利,这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人更多折旧
额,而使应纳税款推迟至晚期交纳,从时间价值看,延迟了纳税支付时间,取得其资
金的时间价值;而在累进税率制中则采用平均年限法有利,可避免利润的波动而提高
所适用税率,从而增加税负。从表面上看,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用33%的比例税
率,那么我国企业进行折旧的税收筹划就是尽可能的使用加速折旧。其实并非永远如
此,考虑我国对中小企业规定有: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适用税率18%,
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一10万元(含10万)适用税率27%两档优惠税率。这实际上己构成
了一种特殊的累进所得税制。假设某企业1996年购人一台设备原价150万(不考虑残
值),预计1996-2000年每年税前未扣除折旧的利润均为40万,折旧年限5年,市场平
均利率水平10%。采用直线法平均每年折旧额为30万,则1996-2000年每年税前所得
为10万,5年合计纳税10×27%×5=13.53万;采用年限总额法折旧每年折旧额为50
万、40万、30万、20万、 10万,则1996-2000年每年税前所得为-10万、0万、10万、
20万、30万,则5年合计纳税0十0十0十20×33%十30×33%=16.53万。即使考虑资
金时间价值.税额现值分别为11.25万、11.72万。可见无论从税款支付总额还是折
现值考虑,在比例税率下,也并非采用加速折旧一定有利于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
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误区四:折旧税收筹划就是尽量缩短折旧年限
一般认为,尽可能在较短的折旧期间内收回投资,有利于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这存在着两条途径:一是在折旧期间既定的情况下选择加速折旧,二是在折旧方法既
定的情况下选择缩短折旧期限。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了解到加速折旧方法并非
完全有效,并且我国现行税法中对于采用加速折旧是相当复杂与谨慎的,很多情况下
并不适用,那么对于直线折旧法而言,税收筹划就是尽量缩短折旧期限吗?答案是否
定的。如果考虑到税收减免等政策的存在(尤其是期间减免政策),减免期间折旧的大
小最终对税收负担的影响是无关的,即在减免期间,并不存在折旧抵税效应,那么对
企业有利的处理方法是减少减免期间的折旧额,从而在减免期满之后,使折旧抵税作
用最大。这种选择方法的思路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延长折旧期,而并非一味缩
短折旧期。由于税法一般只规定了折旧的最低年限,该筹划方法还是可行的。例如某
新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当年安置的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按规定可
以免税3年。假定该企业当期购入设备一套,价值40万(不考虑残值),按税法规定的
最低折旧年限5年。若企业按5年平均计提折旧,每年折旧8万,假定市场利率10%,
所得税率33%,则折旧抵税现值为80000×33%×(3.7901-2.4869)=34404.48元,
如将折旧期延长到8年,则产生的折旧抵税现值为50000×33%×(5.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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