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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余地加大 莫忘规避风险
2007-10-04 21:48:40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今年已经40岁的蒋女士是一家跨国公司的财务总监。2001年,曾在税务局工作过的她辞去了原来的工作,来到了现在的单位。蒋女士对记者说,来到外企,感受最深的是许多外资企业都非常重视税务筹划工作。虽然缴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但税收必定对企业的效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怎样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来策划自己的业务过程,最终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成为许多外资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

  正是基于这一点,蒋女士对新近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等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琢磨了许久。

  蒋女士所在的公司到今年年底将不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所以她对取消企业改变折旧方法以及取消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审批格外关注。因为税前利润是企业一定时期内经营成果的主要指标,也是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主要依据。而企业经营利润的多少与企业日常处理经营业务的方法有着直接的关系。而我国税法的规定给企业提供了选择不同方法的机会,这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蒋女士告诉记者,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主要有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两大类。采用直线折旧法,对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没有影响。而加速折旧法其基本内容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多提折旧,随着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的逐渐降低,对其计提的折旧也逐步减少。虽然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内计提的折旧总额和直线折旧法的完全相等,但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前几年,由于多提折旧,计入成本的费用相应增加,也就减少了固定资产使用前期的经营利润,相应地减少了企业的应纳所得税,相当于得到政府的一笔无息贷款。

  蒋女士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应当采用直线法,需要采取其他折旧方法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她认为,采用直线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局限性,一是固定资产给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是不同的,一般来讲,固定资产在其使用前期工作效率相对较高,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也就多,而在其使用后期,工作效率一般呈下降趋势,因而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也就逐渐减少,直线法不考虑这一事实,不合理。还有,固定资产在不同的使用年限发生的维修费用也不一样。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将随着其使用时间的延长而不断增大,而直线法没有考虑这一因素。但是以往企业要采取其他折旧方法需要税务机关层层审批才可以改变,这次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上述审批。根据国税发[2004]80号文件规定,企业对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保持现行折旧方法的稳定;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及已投入使用并采取税法规定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确实需要采用或改用税法规定以外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的,企业可自行确定,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或改变折旧方法后的首个纳税年度,在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附送该固定资产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具体年限以及原因等说明资料。这意味着企业在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上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蒋女士表示,取消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审批也给企业税收筹划带来余地。所谓存货计价,是指在缴纳所得税时,对发出存货的价值计算。她告诉记者,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直接影响到当期销售成本,也影响到各期期末存货价值的确定,从而影响当期和各期的企业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选择合理的存货计价方法,可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这里是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的。一般说来,在进货价格呈上升趋势时,企业的所得税税负由轻到重依次是: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最佳方案是采用后进先出法,此时期末存货成本最低,当期成本最高,利润降低,起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效果,能减少物价上涨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反之,物价呈下降趋势时,选择方案的顺序正好与之次序颠倒,最佳方案是采用先进先出法。不过,以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1条的规定,企业的存货计价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改变,需要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也取消了上述审批。蒋女士说,一些涉税审批项目被取消,企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大了许多。

  那么,税务机关又是如何看待此次的由于一些涉税审批项目被取消而给企业带来的自由空间呢?北京市国税局涉外分局的有关人士对记者表示,过去因为审批项目过多,而人为地抬高准入的门槛,如今那些不必要的审批取消了,准入门槛降低了,运作规范了,这对纳税人来说是一件好事。特别是此次,许多政策的运用都是采取由纳税人自主适用、自行申报,并依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证明的方式来进行的,企业确实有了自由选择的空间。但这种选择并不是随心所欲的,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到蒋女士所说的这两项。虽然国务院规定了取消企业改变折旧方法以及取消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审批,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等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中也规定了税务机关需要加强管理的工作: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企业确实需要采用或改用税法规定以外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的,在企业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企业报送的其固定资产采用或改用的折旧方法、具体年限以及原因等说明资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实地调查。凡原因不充分、情况不属实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作出调整,维持以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也是在同一文件中还规定,对于企业需要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就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书面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出的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应就其合理性情况进行分析、核实。凡经认定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不充分或者存在有意推迟纳税嫌疑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知企业维持原有的存货计价方法。这就是说,纳税人可以改变方法,但需要有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的理由,并且符合程序,在年终进行申报时能够提供说明材料,否则税务机关仍然有权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所以,企业在改变自己的折旧以及存货计价方法时,首先考虑的是是否有足够的理由去支撑自己的改变,说服税务机关同意企业的改变。

  这位人士还告诉记者,企业的财务人员帮助企业设计好自己的业务过程,进行税收筹划的同时,也不要忘了为企业规避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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