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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税收筹划的实际运作
2007-10-04 21:47:21   来源:不详   评论:0 点击:

不论与国内其他行业相比,还是与国外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营业税负都明显偏高,直接加重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负担。在短期内金融税收政策不可能有重大调整的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只有在税收筹划上进行深入研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尽可能达到节税减负的目的。

  1.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国有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国家针对地区、行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合理进行筹划以取得节税效果。如某国有商业银行,其分散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营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均须向当地税务局纳税。由于各地区政府为吸引辖区外纳税大户,都会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或税收奖励政策,如纳税额达到规定的数额可享受奖金或其他形式的奖励。因此,若把分散于几个分支机构的贷款集中于某一分支机构,则其就所取得的所有贷款利息收入集中向所在地区税务机关纳税,就可成为当地纳税大户,享受当地政府颁发的、数目可观的奖金。这相当于降低了税负。

  2.及时核销贷款呆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应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的可收回性,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并对其计提贷款呆账准备。计提呆账准备的比例最低为计提准备资产年末余额的1%,最高可达100%,具体计提比例由各银行根据贷款资产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按期末贷款余额1%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可以享受税前列支的待遇,超过1%的部分,在计算所得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又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在采取所有尽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核销条件的债权和股权,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当发生贷款呆账损失时,国有商业银行应尽快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所需的相关材料,及时取得税务机关的确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按照规定降低利息收入虚高部分。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利息收入是所得税和营业税税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该通知,停止将逾期90天尚未收回的贷款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挂账利息及时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以降低所得税税负。 此外,财政部规定,贷款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无论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对已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其贷款本金或应收未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合9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做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4.合理运用国债投资。税收政策对国债给予了特殊优惠,既可以免缴33%的企业所得税,又可以免缴营业税等税金。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国债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国债投资力度。

  5.正确确认当期费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商业银行对定期存款的利息支出费用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予以确认。当前不少银行的做法是按季结息,每季末月20日计提利息时,按各存期档次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额乘以结息日各相应存期档次的定期存款利率,计入利息支出。这样做的直接后果就是少计利息费用。因为定期存款的利息是以款项存入日银行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为计算标准,在近几年我国存款利率不断下调的情况下,结息日的挂牌利率只可能低于存入日的利率。因此,按结息日当日的挂牌利率计息,不能真实地反映银行的成本费用,使得账面利润虚增,平添了税收负担。国有商业银行应尽快改变当前这种计息方式,严格按照各户存款的存入日约定利率计算利息支出,及时、正确地确认成本费用,于税前列支。

  此外,折旧、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都具有抵税作用,国有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本行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折旧方式和摊销年限加以筹划,以递延纳税时间。国有商业银行还可通过其他理财活动的筹划取得节税效果。如资产业务中,发放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要缴纳营业税等税金,但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国有商业银行所取得的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可不缴纳营业税。为此,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尽力拓展票据的转贴现业务和同业拆借业务,通过向同业拆出资金和买入转贴现票据取得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以规避营业税。再如,不同的筹资方式会影响到国有商业银行以后各年度的利润和所得税额。如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和从同业拆入、吸收存款等债务融资方式所产生的利息支出,可在税前列支,而股权融资产生的股息则不能起到抵税的作用。

本文转载自《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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