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2016年3月31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承办 办公厅2016年4月1日印发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2138528&flag=1
http://www.shui5.cn/article/03/87084.html
相关热词搜索:营业税 改征 增值税 委托 地税 机关 代征 税款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下一篇:税总发〔2016〕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李克强总理考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时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