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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湖委办[2015]35号——中共湖里区委办公室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相关办法的通知
2015-04-28 16:22:00   来源:湖里区人民政府   评论:0 点击: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实施办法》、《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增长的暂行办法》、《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实施办法》、《关于促进商贸业稳定增长的办法》及《湖里区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湖里区委办公室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

 

 

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3〕28号)精神,更好地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本区企业上市步伐,推动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完善服务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本区企业上市过程的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上市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上市办),挂靠区发改局。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发改局、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及工商、税务等部门组成,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帮助企业解决上市推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为拟上市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高效、通畅、便捷的服务。

  (三)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区政府设立“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落实推进企业上市的各项扶持和奖励措施。

  (四)建立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

  进入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条件是:

  1.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地在我区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经营状况基本符合上市条件要求或盈利性、成长性、发展前景较好的;

  3.企业生产经营和上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

  4.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5.近三年内有上市的初步方案。

  二、企业上市扶持办法

  (一)上市后备企业已和聘请的保荐机构签订正式协议,并且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给予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二)上市后备企业辅导期满通过验收且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上市工作经费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三)上市后备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挂牌上市后,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

  (四)企业上市后,三年内对在上市公司领取报酬的企业高管人员给予生活津贴补助,同一公司年度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企业高管在税收归属我区的证券营业部转让个人限售股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程序研究给予奖励。

  (五)企业异地“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及纳税归属迁至我区的,可参照享受企业挂牌上市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并于该上市公司迁入我区当年一次性给予企业高管人员奖励100万元。

  (六)企业境外上市可按本办法第二条的第(三)、(四)款申请扶持。

  三、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扶持办法

  (一)企业依法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挂牌后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依法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可另按本办法第二条的第(三)、(四)款申请扶持。

  四、其他

  (一)本办法可与《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3〕28号)重复享受。

  (二)原《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厦湖府〔2008〕17号)出台后、本办法生效前尚未申请兑现上市扶持、奖励资金的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公司,可按本办法申请扶持和奖励,扶持资金不可重复申请。

  (三)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登记和纳税归属我区的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享受本办法资金扶持的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归属5年内不得迁出我区,否则应将所有扶持和奖励金退还我区。

  享受第二条第(四)款的上市企业高管转让个人限售股时,至少有50%的个人限售股应在税收归属我区的证券营业部转让,否则我区有权收回对高管的补助。

  (四)本办法相关扶持措施的兑现,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由所在街道签署意见,经区上市办审核确认后,报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区上市办(区发改局)将资金兑付企业。

  (五)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资本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进行修订调整。

  (六)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2015年4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湖里区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厦湖府〔2008〕17号)同时废止。

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增长的暂行办法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号)精神,为促进我区工业创新转型增长,确保工业经济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促进工业企业产品销售

  1.对辖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新产品并首次进入市场销售的,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市场拓展费用20万元。

  2.支持制造业通过信息化创新销售模式,鼓励工业企业通过辖区第三方互联网销售或宣传平台创新营销模式,对入驻辖区第三方互联网销售或宣传平台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工业企业通过辖区第三方互联网销售平台销售的,销售额每增加500万元,给予第三方互联网销售平台1万元奖励,单家第三方互联网销售平台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经区经信局认可的产品展销会给予每个参展企业一个展位费的补贴。

  第二条  加快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1.区财政安排年度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辖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扩大先进产能、延伸产业链等项目建设,按当年度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以内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辖区研发或应用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航空维修、新能源、新材料等转型发展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研发费用10%的财政补贴,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鼓励规下企业转为规上企业

  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奖励。

  第四条 鼓励制造业企业增产增效

  对上年度完成工业产值达2000万元及以上且本年度主要月份累计工业产值增长幅度较大的工业企业予以相应奖励。

  1.对上年度完成工业产值达2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不包含1亿元),且本年度主要月份及全年累计工业产值均增长40%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或个人10万元奖励。

  2.对上年度完成工业产值达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不包含5亿元),且本年度主要月份及全年累计工业产值均增长30%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或个人20万元奖励;

  3.对上年度完成工业产值达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不包含10亿元),且本年度主要月份及全年累计工业产值增长20%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或个人50万元奖励;

  4.对上年度完成工业产值达10亿元及以上,15亿元以下(不包含15亿元),且本年度主要月份及全年累计工业产值均增长15%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或个人100万元奖励;

  5.对上年度完成工业产值达15亿元及以上,且本年度主要月份及全年累计工业产值均增长13%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按“一企一策”由区政府另行研究予以奖励。

  第五条 金融扶持工业、信息化企业发展

  区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对金融机构为我区年销售额增长2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信息化企业提供的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给予基准利率上浮部分的贷款利息贴息,最高限额5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争创品牌提升产品质量

  对获得厦门优质品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

  对获得厦门市质量奖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对于同一企业,按其当年度所获得的最高级别称号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对上年度完成工业产值达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的主要投资者、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子女,可在湖里区属学校入学时给予适当照顾。

  第八条  各街道、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审核汇总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材料后上报区经信局。区经信局与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组成评审组,对各申报企业提出评审意见后上报区政府。区经信局根据区政府审批结果兑现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为纳入湖里区区街考核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奖励仅限企业用于用电、用水等项目内容支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2015年4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区建筑企业竞争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纳入统计的新引进建筑企业或非法人分支机构转法人建筑企业,年产值每增加1亿元,给予企业或个人8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上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达5000万元及以上且本年度主要月份累计建筑业产值增长幅度较大的建筑业企业予以相应的奖励。

  1.对上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达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不包含1亿元),且本年度主要月份及全年累计建筑业产值均增长40%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或个人10万元奖励。

  2.对上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达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不包含5亿元),且本年度主要月份及全年累计建筑业产值均增长30%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或个人20万元奖励。

  3.对上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达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不包含10亿元),且本年度主要月份及全年累计建筑业产值均增长20%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或个人50万元奖励。

  4.对上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达10亿元及以上、15亿元以下(不包含15亿元),且本年度主要月份及全年累计建筑业产值均增长15%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或个人80万元奖励。

  5.对上年度完成建筑业产值达15亿元及以上,且本年度主要月份及全年累计建筑业产值均增长10%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或个人100万元奖励。

  三、在我区注册纳税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主项资质由一级晋升特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由二级晋升一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由三级晋升二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专业承包企业主项资质由二级晋升一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由三级晋升二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在我区注册纳税的建筑企业其施工项目获国优工程“鲁班奖”称号,给予奖励50万元,获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省优工程“闽江杯”称号,给予奖励20万元,获市优工程“鼓浪杯金奖”称号,给予奖励10万元,获市装修工程“白鹭杯”称号、省级文明工地称号及厦门市骨干建筑企业称号的,给予奖励5万元。

  五、引导具有特、一级资质的房建、市政施工企业或甲级资质的设计、勘察、监理等建筑相关企业,以及专业特殊、我区稀缺的具有一级资质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铁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等施工企业,在我区工商注册登记。享有以下扶持政策:

  1.对新引进的企业,给予企业或个人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经营场所费用补助。在我区租用办公用房,2000平方米以内部分可按20元∕平方米·月标准一次性给予两年的经营场所费用补助。

  3.对新引进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企业高管、技术骨干的子女在湖里区属学校就学予以适当照顾。

  六、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每年一次向区建设局提出奖励扶持申请,经区建设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七、享受奖励扶持政策的企业,自工商注册我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外迁,否则须返还获得的奖励扶持资金。

  八、本规定涉及的奖励扶持政策,与市、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申请享受,但不得重复享受。

  九、本实施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15年4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关于促进商贸业稳定增长的意见 

  为了促进我区商贸企业销售额稳定增长,降低商贸企业经营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商贸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壮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培育龙头骨干批发商贸企业

  对201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额在5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对2015年商品销售额增量部分给予分类分档奖励(以上企业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下同)。

  (一)2015年商品销售额比2014年增长5%-10%的(5%<增长率≤10%),增量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2015年商品销售额比2014年增长10%-16%的(10%<增长率≤16%),增量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1.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2015年商品销售额比2014年增长16%以上的(增长率>16%),增量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限额以上批发企业,2015年度批发额同比增长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全区商贸业销售总额贡献特别大的企业可以采取一企一策,具体另行商定。

  执行期限:2015年1月-12月

  二、关于培育龙头骨干零售企业

  对2014年度零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年零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对2015年零售额增量部分给予分类分档奖励(以上企业以统计部门认定为准,下同)。

  (一)2015年零售额比2014年增长5%-10%的(5%<增长率≤10%),增量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2015年零售额比2014年增长10%-16%的(10%<增长率≤16%),增量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1.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2015年零售额比2014年增长16%以上的(增长率>16%),增量部分按实际增加额的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其他限额以上零售企业,2015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贡献特别大的企业可以采取一企一策,具体另行商定。

  执行期限:2015年1月-12月

  三、关于鼓励限额以下企业发展为限额以上企业

  2015年由限额以下企业发展为限额以上,并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企业(含新迁入我区企业、新设限上企业),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且零售达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业年零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餐饮业年零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住宿业年零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每家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新增限上住宿、餐饮业企业2015年比2014年度零售额每增加100万元奖励2万元,封顶8万元;新增限上批发、零售业企业2015年比2014年零售额每增加500万元奖励2万元,封顶8万元。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服务业企业为主体2015年新设立的销售公司,在以上奖励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

  执行期限:2015年1月-12月

  四、关于鼓励企业非法人发展为企业法人单位

  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航运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公司且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含50人)的企业非法人发展为企业法人单位的,由湖里区政府根据其对湖里区经济发展的贡献情况,对在企业领取报酬的高管人员给予生活津贴补助,每人每年封顶50万元。

  执行期限:2015年1月-12月

  五、几点说明

  (一)高端商贸业企业按照《湖里区关于鼓励扶持引进高端商业品牌的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关扶持;

  (二)网络零售业企业按照《湖里区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关扶持;

  (三)本意见的一、二、三点条款不可重复享受,若企业同时符合可自主选择;

  (四)申请享受本意见奖励的对象必须为在市或区统计局统计的企业,其批发、零售额以市或区统计局认定数据为准;

  (五)本意见的第一、二、三点奖励资金由区、街按财政体制共担;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应由企业在向注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街道办初审、区商务局审核后,由区商务局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区财政申请奖励金。区商务局在奖励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兑付奖励金,由企业自行缴交应付税款;

  (六)若同一企业同时受市、区两级政府奖励时,其根据本办法获得的奖励应扣除市级奖励中区级应承担的部分;

  (七)对我区商贸业销售额增长有突出贡献需要特殊扶持的,可另行个案研究确定;

  (八)享受本意见第一、二点奖励的企业,其主要投资者、高管、技术骨干子女可在湖里区属学校入学时给予适当照顾;

    (九)本意见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湖里区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积极性,吸引更多客商来我区投资,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参照《厦门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区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区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我区实现项目落户,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称引荐人)。
  引荐人的确认以重大投资项目注册的公司确认为准,并为重大投资项目的唯一受奖者,受奖者为2个或2个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荐团队,引荐团队申领奖励金,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个人具体办理,其奖励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议。
  本区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重大投资项目投资方或决策人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第二条 奖励条件

  本办法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属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6+3”现代产业支撑体系(总部经济、金融商务、商贸服务、信息服务、休闲旅游、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以及平板显示、计算机与通讯设备、航空维修等高端制造业)项目以及厦门自由贸易试验区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不包括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和基金类项目。
  重大投资项目指2015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设立并已投产或运营,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并符合以下三类条件之一:
  (一)下列其中一类企业投资比例占25%股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
  (1)世界500强企业,以项目登记设立时《财富》杂志中文版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
  (2)中国500强企业,以项目登记设立时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
  (3)台湾百大企业,以项目登记设立时台湾《天下杂志》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项目登记设立时全国工商联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
  (5)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以项目登记设立时国家商务部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
  (6)全国软件百强企业,以项目登记设立时国家工信部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
  (7)全球酒店业300强,以项目登记设立时美国HOTEL杂志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
  (8)全国餐饮百强企业,以项目登记设立时中国烹饪协会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
  (9)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百强,以项目登记设立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
  (10)全国律师事务所百强,以项目登记设立时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
  (11)全国物流百强企业,以项目登记设立时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
  (12)全国建筑设计院百强,以项目登记设立时中国建筑学会最新发布的名单为准;
  (13)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包括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相关企业等。
  (14)境内外上市公司。
  (二)具有高成长性、技术具有较强前瞻性,引领自贸试验区产业创新趋势且经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投资项目。
  (三)区重大项目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重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奖励金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认定范围且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外资按实际到位时的汇率折算,下同)的项目(综合体项目另行研究),对其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认定范围且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外资按实际到位时的汇率折算,下同)的项目(综合体项目另行研究),对其引荐人按照项目实缴注册资本的2‰计奖,注册资本超过1.5亿元的部分按实缴注册资本的3‰计奖(由区及收益街道按区街财政体制承担);
  (三)对本办法第二条所认定范围以外且合同外资在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引荐人,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2‰计奖(由区及收益街道按区街财政体制承担)。
  第四条 高端专业招商服务机构服务费

  严格甄选高端专业招商服务机构,由区商务局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有偿委托其为我区引进高端投资项目,年服务费不超过20万元。若成功引进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可参照享受奖励金。各街道办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其与专业招商服务机构合作的方式和费用标准。
  第五条 奖励金的来源及兑付

  区财政每年设定奖励引荐人专项资金。
  第六条 奖励金申请

  引荐人申请奖励金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湖里区引进重大投资项目奖励金申请表(原件);
  (二)所引进的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对申领者的引荐人资格确认函(原件);
  (三)由相关收益街道出具的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资格确认函(原件);
  (四)引资团队申领奖励金的,具体办理者需提交其他引资者的委托书(原件);
  (五)所引进重大投资项目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六)证明项目投资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列举的其中一类企业,且投资比例占25%股权以上的材料(股东名册)(原件);
  (七)申领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单位提交法人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奖励金申报时间和程序

  在重大投资项目公司注册前,引荐人应到湖里区相关收益街道办事处申请奖励。经相关街道办初审、区商务局审核后,由区商务局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区财政申请奖励金。区商务局在奖励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引荐人兑付奖励金,由引荐人自行缴交应付税款。
  第八条 若引荐人因同一项目同时受市、区两级政府奖励时,引荐人根据本办法获得的奖励应扣除市级奖励中区级应承担的部分。

  第九条 奖励金监管措施

  (一)引荐人须督促引荐项目在注册后三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否则将由区商务局予以追回奖励金。
  (二)对骗取、冒领重大投资项目奖励金的单位或个人,将予由区商务局予以追回奖励金并依法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http://www.huli.gov.cn/main/a/2015/f12/a248999_311548.shtml

扫描件下载:http://www.huli.gov.cn/uploadfiles/201505/201505291038244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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