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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江街〔2013〕20号——江头街道办事处促进经济发展若干规定(试行)
2013-08-29 16:10:00   来源:湖里区人民政府   评论:0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街道经济工作,扶持街道辖区企业发展,根据《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和湖里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湖里区促进经济发展试行意见》、《湖里区关于加强税源建设的若干意见》、《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和《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江头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限适用于税收落户江头街道的所有企业和项目。

一、   产业扶持

第三条 优先发展以物流、金融、类金融、软件与信息服务、五星级酒店等行业为主的服务业,大力发展以旅游、商贸、中介服务业、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医疗卫生、房地产等为主的服务业,重点发展世界500强企业和知名企业及街道本级财政收入35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   企业发展扶持

第四条 鼓励发展服务业

1、对新入驻江头街道的企业(不含中介服务业),其街道本级财政收入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三年,第一年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助10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按当年新增街道本级财政收入10%给予租金补助,当年补助最高限额为50万元。

2、对新入驻江头街道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咨询企划公司、拍卖行等中介服务行业企业,街道本级财政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三年,第一年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助5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按当年新增街道本级财政收入10%给予租金补助,当年补助最高限额为30万元。

3、扶持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酒店、餐饮、娱乐等服务业以及台湾街经营面积在200 M2以上的精品百货、大型超市。对新入驻的上述企业,给予经营者2个月的租金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30万元。

4、对在街道辖区内纳税连续两年以上的企业(不含在本街道辖区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和建安项目企业),若当年街道本级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且街道本级收入较上一年度增幅在100%以上的(含100%),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外给予该企业当年街道本级收入净增量的10%的奖励扶持,最高奖励限额为10万元。

第五条 重点发展总部经济

辖区企业或新引进的企业被我区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参照《湖里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厦湖府〔2011〕129号)给予配套扶持。

对新入驻江头街道的注册资本超过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企业,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及财政收入额度,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企业经营场所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企业经营场所装修费等补助。原则上补助期限1-3年,最长不超过5年。

三、贴息扶持

第六条 凡投资新办企业,投产后当年街道本级财政收入超过15万元的(含15万元),帮助申请区级贷款贴息扶持,并给予相应配套;未纳入区级扶持,最高贴息贷款规模不超过300万元的,符合第三条扶持条件的企业并经街道审核确认后,由街道给予扶持。贴息扶持为贴息率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70%,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四、企业创品牌扶持

第七条 鼓励企业创品牌

1、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证书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当年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证书或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当年获得市级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2、企业被市级以上的相关职能部门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年奖励4万元。建安企业资质由三级升二级的,当年奖励2万元;二级升一级的,当年奖励4万元。企业取得ISO质量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HACCP产品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当年奖励1万元。

五、其他扶持

第八条 重点企业扶持。对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或纳税大户(街道本级财政收入达到20万元以上的企业),街道帮助其向有关部门争取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含企业发展基金、科技三项费用、科技发展风险基金和企业担保资金等)的扶持。街道每年对上一年度本辖区的纳税大户企业给予奖励表彰。对上一年度街道纳税大户前十名的企业高管(每家企业不超过3人)每人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上市企业扶持。企业进入区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后,参照《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厦湖府[2008]17号)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扶持。

第十条 研发扶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企业,当年给予1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经街道同意,参加商品展销会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00元的展位费用补助;若属于街道的重点企业,其展位补助费用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补助。

六、   招商引资人或中介机构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对象:促进项目落户江头街道的引资人或中介机构,项目包括:新引进企业、理税企业及现有企业增资。

第十三条 项目引进成功后,引资人或中介机构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属外资项目的,应提供立项批文、外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等复印件。

2、属内资项目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等复印件。

第十四条 街道对引资人或中介机构引进的项目及所提供的关于企业设立及税收归属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经确认的项目,于次季度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街道对引资人或中介机构的招商内、外资项目奖励标准如下:

1、内资项目(不含增资项目)引资奖励标准:招商引资额以该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作为认定标准,并依据当年实际到资额予以奖励。具体标准见下表:

  引资额

奖励标准

400万元—1000万元

(不含上限)

≤1.5‰

1000万元—2000万元

(不含上限)

≤1.8‰

2000万元-5000万元

(不含上限)

≤2‰

5000万元至1亿元(含上限)

≤2.2‰

1亿元以上

≤2.5‰

项目注册资本超过2亿元或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的重大项目

除按上述相应比例规定兑现外,根据实际情况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特殊贡献奖。

2、辖区内现有企业增资额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奖励标准按当年实际到资额的≤1‰予以奖励。

3、外资项目引资奖励标准:招商引资额以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作为奖励认定标准。具体标准见下表:

招商引资额

奖   励  标  准

50万-100万美元

≤1.5‰

101万美元--200万美元

≤2‰

200万美元以上

≤2.5‰

项目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美元或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的重大项目

除按上述相应比例规定兑现外,根据实际情况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特殊贡献奖。对于重大项目或优质企业按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奖励。

备注:招商奖励金根据兑现期间汇率换算成人民币予以兑现,以百万为整数。

4、招商引资信息奖励标准:向街道提供招商引资信息,且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或年度财政收入100万元以上)在本街道完成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的引资人或中介机构,经街道财经办核实报办事处批准,给予1000-10000元的奖励。

5、新引进的企业当年产生税收并达到街道年度纳税大户标准的引资人或中介机构,街道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额外的奖励。

6、单个项目一次性奖励超过2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街道研究确定后,予以兑现。单个项目招商引资奖励金额最高限额为30万元。

七、配套服务

第十六条 建立街道领导联系重点企业、纳税大户制度。对企业在申办、筹建、生产经营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与有关单位产生争议,需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街道积极主动协助处理。

第十七条 对新入驻街道的企业,街道给予帮助寻找经营场所,并无偿协助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根据湖里区相关规定,街道协助办理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申报手续及人才调动手续。

第十八条 对于入驻街道企业的高管属于入选国内省级以上引才计划和厦门市“双百计划”的人才,按湖里区“550”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计划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八、兑现程序

第十九条 中介方兑奖程序。

中介方应提供招商引资信息登记单,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证复印件或纳税证明,街道财经办随时受理。经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按本规定兑现。企业注册当年税收关系若迁出街道辖区外的不兑现奖励,已兑现的必须全额返还奖励金。

第二十条 扶持企业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企业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证复印件、租赁合同、企业资质证书,名牌证书或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等有关证明。需街道给予贷款贴息的,应提供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书、借据、利息单等有关资料,于每季度末向街道财经办提出申请。

2、调查落实。街道财经办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的企业进行调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街道研究。经批准后,财经办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扶持资金的有关手续。

3、跟踪监督。对于扶持的企业,财经办必须建立跟踪反馈制度。

九、附则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享受“企业发展扶持”、“贴息扶持”、“上市扶持”优惠政策时,可选择其中最优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如遇上级政策、法规调整,再另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用货币若无特别标明的,皆为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试行,其他未尽事宜,另行研究。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江头街道办事处财经办负责解释。

 

 

厦门湖里区江头街道办事处

2013年4月23日

                                                           

抄送:区财政局、区投资促进局。

                                                                          

湖里区江头街道党政办公室            2013年4月23日印发

http://www.huli.gov.cn/main/a/2013/h29/a175199_1808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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