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大家请回到会场,现在开始讲课。
李记有:
刚才课下有几个问题,关于房地产土地使用税的问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来没有太多关注,现在加大了这方面的管理。房地产开发权证是否要交房地产土地使用税?有的公司是通过投标方式取得一宗土地,已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但因未缴清出让金,尚未获取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我们当地的地税局就要求我们缴纳土地使用税,请问税务机关的要求有依据吗?税务机关的执行行为是有依据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应自何时缴纳土地使用税,原税收规定是自取得建造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权。缴纳时间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是财政部2006年186号文件,是按合同约定,什么时候土地交付使用的,合同约定交付土地使用的时间,你没有取得证,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合同上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签订起次月缴纳。
第二个商品房建设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计入开发成本还是管理费用?均无特别具体明确的规定,但鉴于该项业务的特殊性,应属于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所规定,使存货达到当前状态和场所所必须的开支,合理的指出应计入开发成本,而不应依一般的会计处理规定,计入期间费用。
三、已部分销售的住宅小区,还要全额计提土地使用税吗?
实际上税法规定对购买户已办理土地权证的相关土地面积,因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再归属你公司所有,依土地使用税条例规定精神,原则上应是随销售进度下的产权分割。北京2005年550号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面积中扣除。那么税务机关,你要提供证据,提供相关土地使用权,在会计上权属相关转移的产品,和成本帐目处理做以辅助和配合。土地使用权已经转移,或招致税务机关不认可贵公司相关土地不予计税的行为。大家还要掌握这样一个规定。有的开发商已经卖了60%了,你能够提供证据,这一部分可以不交税了。
李记有老师讲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筹划:缴纳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2012-12-11 22:26:52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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