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税规章 | 税收法规 | 税法解读 | 福州市社平工资 | 漳州市社平工资 | 厦门会计指南 | 新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优惠 | ..新增值税税率 |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厦门地税规章 | 会计法规 | 准则解读 | 泉州市社平工资 | 龙岩市社平工资 | 税收筹划实务 | 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税率 | 企业所得税法
厦门政府规章 | 会计法规 | 税法解读 | 宁德市社平工资 | 三明市社平工资 | 最新财税法规 | 营业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税率 |
福建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会解读 | 莆田市社平工资 | 南平市社平工资 | 税收基本法规 | 房产税优惠 | ..2016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出口保险公司更名后继续享受税收协定相关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11]358号
2011-09-30 18:56: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1994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韩协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以及2007年签订的中韩协定谅解备忘录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韩国出口保险公司(Korea Export Insurance Corporation)作为韩国政府全资所有且行使政府职能的金融机构,可就其从中国取得的利息等所得享受免税待遇。该公司于2010年7月更名为韩国贸易保险公司(Korea Trade Insurance Corporation,在韩语中用汉字表述为“韩国贸易保险公社”),但政府全资所有及行使政府职能的性质不变。?
  中韩两国税务主管当局经协商确定,自公司更名之日起,由“韩国贸易保险公司”代替原“韩国出口保险公司”继续享受中韩协定及谅解备忘录规定的相关免税待遇。本通知发出之前已征收但本应免税的相关税款,按本通知规定予以退税,请各地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热词搜索:韩国 享受 税收协定 待遇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7号
下一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11]13号

分享到: 收藏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精彩内容06正在载入中…请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