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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厦国税发[2010]106号
2010-11-16 23:45:37   来源:厦门国税局   评论:0 点击:

各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各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和监督,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2009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0年9月25日至12月31日;年检年度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存在重大问题的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年检对象
       经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年检内容
       2009年检工作以执业规范为重点,对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业务规程、业务准则、执业准则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等方面进行检查。
       四、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3)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逐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5)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6)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4.转所未按规定报备。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六、报送材料(一式二份)
      (一) 年检材料目录。
      (二)事务所材料。
      1.《2009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表头加盖公章);
      2.《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件2表头加盖公章);
      3. 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单位委托代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4. 工商局出具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5.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三)注册税务师材料。
      1.《2009年度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3表头加盖公章);
      2.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注册税务师身份证等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四)附件应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至zhushui55@126.com
      七、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自查(2010年10月25日前完成)
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应按照本通知年检的内容与标准首先进行自查,事务所应填写年检登记表,并对填写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执业注册税务师应如实填写年检登记表,事务所负责人应对表中的内容予以审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二)区级税务机关审核(2010年11月25日完成)
自查结束后,事务所应将《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以及年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报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提交其主管税务机关。区国税局、地税局应分别对所属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逐项进行审验,结合日常审核鉴证报告和事务所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情况,重点对事务所执业质量作出评价,并将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的年检材料汇总后上报管理中心。
      (三)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检查(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
      由各事务所根据自愿原则,推荐本所优秀注册税务师参与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从中抽调16名业务能手组成4个检查小组,组长由中心人员担任。检查小组按照2010年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方案(另行下文),对事务所的执业资格以及出具的鉴证报告等方面进行检查,并提交检查结果。
      (四)市级税务机关组织检查(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
      由市级税务机关组织人员对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提交管理中心,作为评判事务所执业质量的重要依据。
       检查结束后,管理中心根据各检查报告及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提交的陈述报告等资料,对执业质量、执业资格和执业行为方面存在问题的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进行批评,并要求及时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将不予通过年检。对存在问题较多且情节特别严重的事务所,报经注册税务师行业领导小组审定后,依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4号)有关规定处罚。年检结果经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公告,同时以文件形式发送基层税务局。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执业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是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年检有关人员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并根据本通知精神,细化各自工作重点确保年检工作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取得实效。各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年检内容、处理标准和年检程序,并结合注册税务师行业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重点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将工作落实到位。
      (三)总结上报,情况反馈。年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管理中心反映。年检工作结束后,管理中心应及时进行总结,将业务规范等方面做得好的经验由管理中心在行业内推广交流。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2.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
              3.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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