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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自供暖如何缴纳增值税
2010-07-19 15:51:14   来源:   评论:0 点击:

 问:我们是一家为小区自备锅炉供热的物业公司,在国税局是小规模纳税人,请问收取的取暖费增值税应该按多少的税率上缴?是13%吗?但是由于我们是小规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是按照3%上缴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规定,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规定,对“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供热企业,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规定,对“三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山东、河南)的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2005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属于上述规定“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则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如果贵公司不是上述规定“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则应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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