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嵌入式软件是否属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92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 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 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 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 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不予退税。
二、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 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 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 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 10%的,按10%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 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