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厦门食品科技孵化园扶持与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厦门食品科技孵化园扶持与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同安区食品企业的科技创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同安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入驻厦门食品科技孵化园的企业。
第三条 厦门食品科技孵化园的日常管理由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入驻企业的申报、评审和扶持服务,并负责协调入驻企业与检测服务中心、工商、税务、银行、劳动人事等部门间的联系,为企业技术经济交流等活动提供相关咨询协调服务。
第四条 申请进入孵化园的企业必须获取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一)在同安区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进行税务登记的食品相关企业。
(二)入驻企业研发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制定的高新技术范围,符合厦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厦门市环保等规定。
(三)从业人员中科技人员的比例符合科技型企业认定条件。
(四)拥有合法的专利、科技成果或专有技术。
(五)有与其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六)企业产品有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的可能。
第五条 拟入驻企业应向区科技局提交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及有关材料。区科技局负责组织技术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并会同发改、财政、经贸、人劳、招商中心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和批准,报备区政府。
第六条 企业入驻孵化园期限暂定为三年。孵化期满后企业应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初步认定条件;对已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入驻企业新研发的产品不少于1项。
第七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企业的年度目标进行跟踪考核,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是否继续扶持的意见。对到期未达到孵化目标要求的企业,原则上不再继续扶持。
第八条 入驻企业租赁孵化园办公及厂房享受有关优惠规定,即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市场价的50%、80%交纳租金,每家企业享受租金补贴的面积最多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九条 对入驻企业所实施的高新技术项目优先给予科技经费资助,并协助企业向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科技项目经费等的支持。
第十条 对入驻企业按以下条件实施奖励:
(一)入驻食品孵化园的企业,按企业纳税情况,除享受区政府有关纳税表彰的奖励外,同时给予同等的科技奖励。
(二)对自主研究开发的各类新产品、新技术的企业,入驻期间取得发明专利的,对企业所支付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登记费和授权当年的年费,给予不低于全额50%的资助奖励。入驻期间,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即PCT)取得国际发明专利授权的,在取得专利授权证明的当年,对每项专利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三)入驻期间,经国家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经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申请本规定中的各项扶持,须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由区科技局组织认定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须与同安区科学技术局签订相关技术扶持合同,并履行相应的责任。区科技局负责每年对企业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不再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奖励和服务。对已完成孵化并达到孵化目的的企业五年内注册登记和税收缴纳不得变更至其它区域。否则,企业所取得的同安区各项扶持资金应全部予以返还。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应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按时报送会计报表及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同安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