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税规章 | 税收法规 | 税法解读 | 福州市社平工资 | 漳州市社平工资 | 厦门会计指南 | 新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优惠 | ..新增值税税率 |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
厦门地税规章 | 会计法规 | 准则解读 | 泉州市社平工资 | 龙岩市社平工资 | 税收筹划实务 | 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税率 | 企业所得税法
厦门政府规章 | 会计法规 | 税法解读 | 宁德市社平工资 | 三明市社平工资 | 最新财税法规 | 营业税优惠 | 土地增值税优惠 | 个人所得税税率 |
福建税收法规 | 会计法规 | 财会解读 | 莆田市社平工资 | 南平市社平工资 | 税收基本法规 | 房产税优惠 | ..2016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税率 |

关于来料加工装配厂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9]48号
2010-02-15 20:00:4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海关总署:
  为促进来料加工企业转型,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来料加工装配厂(以下简称来料加工厂)以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过程中涉及的进口设备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来料加工厂以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的,准予对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尚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
  二、对以2009年1月1日及以后新备案的不作价设备以及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备案但在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的,按现行政策规定,除新成立的法人企业所从事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条目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的优势产业项目外,一律照章补征关税。

                                                                                                                                                                                                                                                                                                 
  
   二OO九年七月十六日

相关热词搜索:装配厂 进口设备 关税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97号
下一篇: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关税[2009]39号

分享到: 收藏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依法纳税利国利民…请稍等... 精彩内容06正在载入中…请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