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识关于申请保留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函》(辽政[2002]27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关于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根据《教育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已明确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为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其中: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在农村税费改革后并入新的农业税。你省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可按照财综[2002]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地方教育费。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你省继续征收地方教育费,并作下列调整:
(一)为统一规范政府性基金项目名称,根据《教育法》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将"地方教育费"更名为"地方教育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为:你省行政区域内应当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 (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1%。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的规定,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三)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费时一并收取,就地缴入地方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库时使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支出时使用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科目。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
(四)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弥补剥离企业举办中小学的办学经费不足。
(五)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解决,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费中提取代征手续费。
三、关于库区移民生产扶助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抓紧处理水库移民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6]56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你省仍有部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未得到解决的实际情况,同意你省继续征收库区移民生产扶助金,并作下列调整:
(一)为统一规范政府性基金项目名称,按照国办发[1986]56号文件的有关提法,将"库区移民生产扶助金"更名为"库区移民扶助金'。
(二)库区移民扶助金征收范围和标准。对你省大伙房水库、清河水库、柴河水库、葠窝水库、汤河水库、观音阁水库,按其提供工业用水水费的5%附加征收库区移民扶助金。为减轻农民负担,对农业灌溉用水、农民生活用水不征收库区移民扶助金。
(三)库区移民扶助金由各有关水库管理单位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就地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库时使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840602项"库区建设基金收入"科目,支出时使用第840602项"库区建设基金支出"科目。征收库区移民扶助金,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
(四)库区移民扶助金专项用于扶持库区移民生产,改善库区移民人畜饮水、灌溉工程等基础设施。
(五)库区移民扶助金征收日期截至2005年12月31日,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四、关于价格调节基金。《价格法》虽然规定设立价格调节 基金,但是并没有明确其资金来源渠道。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平抑市场物价属于各级政府的职责,从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角度出发,有关费用应当通过公共财政解决,不宜向社会筹集。考虑到价格调节基金问题不仅涉及你省,而且还涉及其他地区,有关情况比较复杂,目前我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专题调研,你省价格调节 基金问题待研究后另行批复。
五、上述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请你省根据上述规定,制定有关具体征收管理办法,报我部备案。
此复。
来源: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9-06-29 10:03:21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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