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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008-10-18 20:14:29   来源:厦门市财政局   评论:0 点击:

[摘要] 随着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相对于原先的企业会计制度体系有了较大的改变。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和需求,更好的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在这次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适量引入公允价值计量的概念,对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试图通过对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进行解析,并与旧会计制度加以比较区别,阐述非货币资产交换准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非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商业实质  公允价值

目录

引言…………………………………………………………………………………………………3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概念…………………………………………………………………3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3

(二)非货币性资产及货币性资产………………………………………………………………4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补价………………………………………………………………4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5

(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计量…………………………………………………………………5

(二)以账面价值为基础的计量…………………………………………………………………7

(三)新旧准则在计量上的比较…………………………………………………………………7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10

三、新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比较…………………………………………………………11

(一)准则名称的改变……………………………………………………………………………11

(二)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计量模式不同………………………………………………………12

(三)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中,提出“商业实质”的概念……………………………………12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不同………………………………………………………12

(五)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计量模式发生了变化………………12

(六)准则适用范围与披露范围的不同…………………………………………………………13

四、新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3

(一)公允价值的可靠性…………………………………………………………………………13

(二)商业实质的判断……………………………………………………………………………13

(三)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分配………………………………………………………13

(四)补价比例的确定……………………………………………………………………………14

(五)关联方关系…………………………………………………………………………………14

(六)与税法的匹配问题…………………………………………………………………………14

结论…………………………………………………………………………………………………14

参考文献……………………………………………………………………………………………16


引言

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继续保持迅猛发展,资本市场交易行为与经济内容日趋多样化。为了使市场有序成长,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了一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与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相比,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更多地侧重于确认与计量。相应的,根据这些原则的指导,我国准则在交易实质、公允价值计量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当代,企业之间的经济交易往往金额、数量庞大,为了保持现金流的平衡,缓解现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来满足日常生产的需要,因此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进行研究的意义就很重大,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文将着重讨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并将之与相关旧准则比较,说明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概念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根据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的描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被定义为“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该是企业间的互惠转让。互惠转让,即企业取得一项非货币性资产,必须以付出自己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代价,而不是单方向的非互惠转让。所以,企业发放非货币性资产股利;收到政府的非货币性资产补助;合并、债务重组中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均不是互惠转让。[1]

非货币性资产的互惠转让只有在转让方对转让资产不再进行实质性的持续涉入,即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或报酬已经转移时,才应作为交换。[2]

在这里,引出一个概念——非货币性资产。只有交易双方的交换涉及到非货币性资产,才能符合《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定义。

(二)非货币性资产及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是一个与货币性资产相对应的概念,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该项资产是否可以为企业带来可确定的未来经济利益。笔者认为,这里所说的“可确定的未来经济利益”不单指能够带来金额固定的未来经济利益的,如现金、银行存款、准备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等,还应该包括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以往经验可合理估计其未来现金流入的资产。

现金、银行存款金额一定,其为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的金额固定;准备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回收时间、面值、票面利率确定,同样可以确定回收金额;应收账款本身作为企业回收资金的权利,虽然可能发生坏账损失,但是企业可以根据以往经验、债务公司的信用等级等条件合理估计出回收金额,这个估计的金额与实际回收额之间不会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应收账款也属于货币性资产;而相对于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发生坏账的风险比较小,一般不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超过承兑期收不回的应收票据应转作应收账款,然后计提坏账准备。所以应收票据也是货币性资产。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就是非货币性资产。概括来说,为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不确定的资产即为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预付账款、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等。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最终将转化为产成品生产成本,而产成品的销售价格取决于市场上的供求变化,所以它们并不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且带来的未来现金流入金额不确定;短期股权投资和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类似,回收金额受到市场供需波动的影响,在公允价值的环境中无法确定一个固定回收额;长期股权投资要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才能确定未来现金流入,所以这两项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额均不能有效估计,也都不是货币性资产。

一般来说,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性资产项目有: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应收款。非货币性资产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存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等。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补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主要是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但是在交易过程中,也可能涉及到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考虑到我国的市场经济的不完善,若没有明确的标准,有的企业会通过漏洞来操纵交易,粉饰利润。所以,在我国当今的市场体制下,制定一定的规则还是有必要性的。新准则指南明确表明,补价比例参考值为25%。即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低于25%的(不含25%),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这一点与旧准则略有不同,旧准则的参考比例为不高于25%,即包括等于25%的情况。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交换资产的入账价值有两种计量模式,一种是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另一种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

(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计量

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适度的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强调了会计计量与市场的联系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即为一例。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在运用公允价值计量时,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只有当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才可考虑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

1.商业实质

商业实质是这次新准则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它表示交易的发生使企业经济状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具体来说,判断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应计算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及现值。通过以下两方面标准进行比较:

(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①未来现金流量的时间、金额相同,风险不同。比如同用经营出租的楼房交换,一个是租给信誉好的公司,一个是租给信誉较差的,那么对于交换方来说,取得未来现金的风险不一样,显然是租给信誉高的企业收回现金的风险低。

②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相同,金额不同。比如两项固定资产,一项是生产处于成熟期产品的,一项是生产处于成长期产品的。两项资产使用寿命相同,预计现金总量相同,但两项资产给企业带来的每年的现金流量是不同的,成熟期固定资产早期的现金流量比较大,而成长期固定资产正好相反。

③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金额相同,时间不同。比如以存货换入设备,存货流动性很强,很快就能转化为现金流入。而设备要慢慢转化为生产能力,所以其带来现金流入的时间较长。[3]

(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的说明,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和最终处置时预计产生的税后未来现金流量,根据企业自身而不是市场参与者对资产特定风险的评价,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比如固定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交换,固定资产是提高生产能力的重要设备,而长期股权投资使得交换方从对被投资方实施重大影响变为了控制。[4]显而易见的是,这两家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是现在不可比拟的。

在分析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过程中,必须考虑到交换双方是否存在关联性。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1]

关联方关系可能使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失去商业实质的原因在于,关联方较其他企业来说,可以获得更多的内部信息。而外部企业只可根据财务报表、外部机构评估等方法取得信息,这势必造成信息不对称。对于公允价值来说,强调的是“公平交易”、“熟悉情况的双方”,显然,关联方具有信息获取的主导权。同时,关联方可以通过自身对企业的影响力,组织安排交易方式等,降低交易成本,达到利己的目的。所以对于关联方交易,如果不符合商业实质的,采用账面价值计量模式。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这一点与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旧准则中对于交换资产的入账价值一律采用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调整。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1]公允价值在活跃市场下,表现为资产市价;如果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为类似资产的活跃市价;当两个条件都不具备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一般来说,采用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二)以账面价值为基础的计量

若不具备商业实质或者交换资产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取得的,需要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确认。值得注意的是,在以帐面价值为计量基础的时候,无论是否支付了补价,交换双方都不确认损益。这与2001年《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确认方法不同,旧准则允许收取补价方确认补价范围内的收益。

(三)新旧准则在计量上的比较

1.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1)不涉及补价

①新准则(2006年)公允价值法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认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1]

当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FV)均能够可靠计量或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FV+相关税费

当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更加可靠时: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入资产FV+相关税费

②新准则(2006年)账面价值法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交换未满足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BV)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

当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但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或者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时: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BV+相关税费

当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必须先确认换出资产的减值损失,然后以新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BV(确定减值损失后)+相关税费

③旧准则(2001年)账面价值法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BV+相关税费

如果换出资产或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仍应以上述公式计算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期末再按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5]

(2)支付补价方

①新准则(2006年)公允价值法

如前所述,当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可靠计量或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FV+相关税费+补价

当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更加可靠时: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入资产FV+相关税费

②新准则(2006年)账面价值法

当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但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或者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换出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时: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BV+相关税费+补价

当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必须先确认换出资产的减值损失,然后以新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BV(确定减值损失后)+相关税费+补价

③旧准则(2001年)账面价值法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BV+相关税费+补价

    如果存在资产减值的情况,期末才调整。

(3)收取补价方

①新准则(2006年)公允价值法

如前所述,当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可靠计量或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FV+相关税费-补价

当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更加可靠时: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入资产FV+相关税费

②新准则(2006年)账面价值法

当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但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或者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换出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时: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BV+相关税费-补价

当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必须先确认换出资产的减值损失,然后以新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BV(确定减值损失后)+相关税费-补价

③旧准则(2001年)账面价值法

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BV+相关税费-换出资产BV×补价/换出资产FV

如果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BV+相关税费-补价

期末再按资产减值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这也是与新准则相异的地方。

(4)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以一项资产换入多项资产、多项资产换入一项或多项资产的交易行为。

①新准则(2006年)公允价值法

当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时:

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各项换入资产FV/换入资产总FV

②新准则(2006年)账面价值法

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当交换不满足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时

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各项换入资产BV/换入资产总BV

③旧准则(2001年)账面价值法

不论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否能可靠计量,

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各项换入资产FV/换入资产总FV

其中,收到补价时,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换出资产BV总额+相关税费-换出资产BV总额×补价/换出资产FV总额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

(1)新准则(2006年)公允价值法

①不涉及补价

当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FV)均能够可靠计量或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换出资产FV-换出资产BV

当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更加可靠时: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换入资产FV-换出资产BV

②支付补价方

如前所述,当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可靠计量或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换出资产FV-换出资产BV

当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更加可靠时: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换入资产FV-补价-换出资产BV

③收取补价方

如前所述,当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可靠计量或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换出资产FV-换出资产BV

当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更加可靠时: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换入资产FV+补价―换出资产BV

(2)新准则(2006年)账面价值法

新准则账面价值法下,不论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否可以取得,不论该交换是否涉及补价,一律不能确认交换损益。

(3)旧准则(2001年)账面价值法

旧准则在收取补价时,可以确定交换损益。其他情况均不确认损益。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时,收取补价方应确认损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补价-换出资产BV×补价/换出资产FV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换出资产的类别不同有不同的会计处理:

交换涉及存货的,应该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的差额为存货转让损益,在利润表的营业利润部分列示。

交换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算。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交换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三、新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比较

新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不同之处:

(一)准则名称的改变

旧准则中,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称为“非货币性交易”。“非货币性交易”涵盖了更广的交易行为,包括非互惠转让和互惠转让。而且,非货币性交易除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之外,还包括非货币性负债和劳务交易。

互惠转让已在前文中有所讨论,故不再详细说明。

旧准则中,非货币性交易的定义是“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5],同时明确了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的分类,其实质上指的就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以新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这一说法更为精确。

(二)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计量模式不同

旧准则中也有公允价值的运用,但并不作为计量模式。旧准则中的公允价值应用于以下几点:

1、确定交易是否属于非货币性交易,补价比例是否不高于25%;

2、收取补价方在确认其享有的非货币性交易收益时;

3、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各项资产入账价值;

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模式,规范了不同交换的处理。同时,账面价值法较旧准则计算更为简便。

当资产有减值迹象时,新准则是先确认减值,而后以新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而旧准则以原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在期末才进行减值的相关处理。

新准则公允价值法下,不论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多少,也不论换出资产采用何种折旧、减值等,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均保持不变,较能反映换入资产的实际价值。

(三)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中,提出“商业实质”的概念

商业实质的判断与确定前文已述。旧准则中没有相关概念。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的确认不同

如前文所述,新准则公允价值法下,支付或收到的补价不再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而是将计算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账面价值法下,以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成本基础时发生的补价是用来调整换入资产的成本,不涉及确认损益问题。[1]旧准则的账面价值法收取补价时,可以确认部分收益,公允价值法下,假如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差距大,则差额影响当期损益大,对当期的资产结构、所得税费用、净利润均会产生很大影响。

(五)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计量模式发生了变化

旧准则不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均采用与新准则公允价值法一样的确定方法。新准则下,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新提出了账面价值法,以账面价值作为分配基础确定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

(六)准则适用范围与披露范围的不同

新准则规定,企业合并中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合并》准则;以权益性工具换取非货币性资产,适用《股份支付》准则。

旧准则没有涉及到股份支付,只是排除了企业合并中的非货币性交易。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披露较旧准则来说,内容更详细。新准则除了要说明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外,还要说明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1]

旧准则只需披露换入、换出资产的类别及其金额。

新旧准则会产生如此差异,主要原因在于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缩小适用范围,扩大披露范围能加强监督,抑制企业的利润操纵。

四、新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适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不足:

(一)公允价值的可靠性

公允价值的运用对于市场要求很高。因为一般来说,公允价值是从市场中提取或合理估计出的。公允价值的运用使得会计信息与市场紧密相关,提升了决策有用性。但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现状,股价与企业财务信息脱节,信息披露不完善,国家未对公允价值市场提供指导等原因,公允价值是否能保证其可靠性,仍是一个大问题。当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变动区间、概率等具有太大的不确定性。公允价值的可靠性降低,可能会被企业误用成为操纵利润的手段。

同时,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了当期损益,改变了资产只确认减值,不确认升值的观念。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评估提高资产公允价值达到虚增企业利润的目的,或者通过与其他企业之间,进行大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需要在某一年大量囤积利润,达到粉饰报表的目的。

(二)商业实质的判断

商业实质的判断涉及未来现金流量及现值等的计算,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未来现金流量本身就是估计的产物。当折合成现值时,更要考虑年限、贴现率等因素。贴现率的选择源自于主观判断,贴现率的不同选择可能引起现值的巨大变动。同时,新准则趋向原则导向,多采用“显著不同”、“重大的”等模糊的概念,强调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在实际应用中可能出现有意或无意的误用现象。

(三)多项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价值的分配

新准则对于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各项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同样有公允价值、账面价值模式,其中账面价值模式是新规定的。

账面价值法的应用最大程度上遏制了利润操纵。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换入的各项资产账面价值较难取得,这涉及到商业机密等问题。即使获得了账面价值并以此作为基础分配,也不能保证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实际价值一致。在准则应用过程中,企业应尽可能取得可靠的账面价值信息,或者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合理确定分摊比例。

(四)补价比例的确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补价比例应小于25%。在实际工作中,补价比例为25%或25%以上的均为货币性交易,这样的规定显得太制式化。但又考虑到更好地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界定,也减少企业钻准则的空子,遏制企业随意的调整利润,同时考虑到我国会计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市场监督力度有限,仍延用这一比例进行确定。

(五)关联方关系

对于关联方之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若存在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准则允许双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关联方交易,很大程度上存在着粉饰业绩的目的。笔者认为,这条规定不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环境。按照现准则关联方之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除了要考虑商业实质,还必须考虑企业是否需要换入该项资产。有的企业并不是因为生产的需要,而是有意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夸大资产公允价值,通过确认当期损益,提高本年度利润,尤其是关联方交易,所以,对于关联方之间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我国仍应采用账面价值计量模式,以增加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六)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法、账面价值法。税法中规定,按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成本,涉及补价的,也按上述规定处理。

新准则中,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时,不确认损益。但是税法中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需作视同销售处理。

结论

新准则会计确认与计量体系更为完整,对信息的披露要求更加严格,在我国现今经济环境还不稳定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地提升了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满足了决策需要。

根据以上的分析比较,新准则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面,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账面价值计量的,无论是否涉及补价,均不确认损益。虽然操作上较旧准则更为简单,且更具合理性,但“商业实质”、“公允价值”等概念过于抽象,加强了职业判断,在会计实务中,由于会计人员素质能力的差异可能造成一定的偏差或漏洞。同时,企业可以通过公允价值法确定大量的当期损益,容易引发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粉饰报表,提高业绩的目的。

有关部门在新准则的执行过程中,应加强监督,对于实际出现的问题给予指导,从而更完善地规范市场,起到指导、约束市场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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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屿集团贸易中心:李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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