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因旧城改造,我们企业需要搬迁,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费,企业所得税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复:对内资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的有关规定,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后,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需要注意几点:1.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搬迁企业从规 划搬迁第二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 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3.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以上是政策性搬迁收入(即政府行为的搬迁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规定,对于企业自己 的搬迁行为(即企业行为),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的规定,固定资产处置发生收益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固定资产处置发生损失,属正常转让损失的允许税前扣除;若属非正常损失的,应作为财产损失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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