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过厦门红十字会向四川灾区捐赠物资并取得捐赠票据等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方面,向四川灾区捐赠物资,应当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所捐物资准予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税前扣除。增值税方面,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四川灾区应视同销售处理,同时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相关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另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规定,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文件同时规定,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