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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过程所涉印花税介绍
2008-08-02 00:40:06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一、征税范围

  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一) 经济合同

  印花税税目中的合同比照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的分类,在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它们是: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各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所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对某些使用不规范的凭证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其中: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后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合同。

  此外,在确定应税经济合同的范围时,特别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

  所谓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2)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

  印花税既是凭证税,又具有行为税性质。纳税人签订应税合同,就发生了应税经济行为,必须依法贴花,履行完税手续。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应当缴纳印花税。

  (3)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的贴花方法。

  办理一项业务(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如果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适用的,其适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二)产权转移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除了税法列举的几大类应税经济凭证之外,在确定经济凭证的征免税范围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I.由于目前同一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不够统一,因此,各类凭证不论以何种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凭证,均应照章纳税。

  2.应税凭证均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3.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贴花。

  二、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按照征税项目划分的具体纳税人是:

  1.立合同人。书立各类经济合同的,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所谓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
在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各方均为纳税人。
 
   2.立账簿人。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纳税人。

  3.立据人。订立各种财产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纳税人。如立据人未贴印花或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
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4.领受人。领取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为纳税人。

  对于同一凭证,如果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均为纳税人,应当由各方就所持凭证的各自金额贴花。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如果应税凭证是由当事人的代理人代为书立的,则由代理人代为承担纳税义务。

  5。使用人。指在国外书立或领受,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节 计税依据、税率和减免税优惠(掌握)
 
 一、计税依据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法。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从价计税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不得作任何扣除,特别是调剂合同和易货合同,均应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

  在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 保险费等。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本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出口货物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应以运费金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针对实际借贷活动中不同的借款形式,税法规定了不同的计税方法:

  ①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②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避免加重借贷双方的负担,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③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④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⑤在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⑥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单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对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的营业账簿在计税贴花时,为了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规定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算贴花。 2002年1月28日,国税函[2002] 104号批复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须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账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账户。

  4.在确定合同计税依据时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期限。对于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二)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二、税率

  (一) 比例税率

  印花税的比例税率分为4档,即:1‰、0.5‰、0.3‰、0.05‰。按比例税率征的应税项目包括:各种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记载资金的账簿和产权转移书据等。这些凭证一般都载有金额,按比例税率纳税,金额多的多纳,金额少的少纳,既能增加收入,又可以体现合理负担原则。

    (二)定额税率

    如果一份合同载有一个或几个经济事项,可以同时适用一个或几个税率分别计算贴花。但属于同一笔资金或几个经济事项资金未分开的,应按其中的较高税率计算纳税,而不是分别按多种税率贴花。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低税率凭证代替高税率凭证纳税,从而逃避纳税义务。

    印花税的税率表如下:

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

1、财产租赁合同

1‰

5、货物运输合同

0.5‰

2、仓储保管合同

1‰

6、产权转移书据

0.5‰

3、加工承揽合同

0.5‰

7、营业帐簿中记载资金的帐簿

0.5‰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5‰

8、购销合同

0.3‰

 

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9、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0.3‰

1、权利许可证照

五元

10、技术合同

0.3‰

2、营业帐簿中的其他帐簿

五元

11、借款合同

0.05‰

 

 

12、财产保险合同

0.1‰

 

 

    三、减免税优惠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由于折中副本或抄本属于备查性质,不是正式文本,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对其不应再征收印花税。但副本或者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其中,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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