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范围
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一) 经济合同
印花税税目中的合同比照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的分类,在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它们是: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各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还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所签订的合同,但不包括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租赁承包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对某些使用不规范的凭证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其中: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后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合同。
此外,在确定应税经济合同的范围时,特别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视同合同征税。
所谓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2)未按期兑现合同亦应贴花。
印花税既是凭证税,又具有行为税性质。纳税人签订应税合同,就发生了应税经济行为,必须依法贴花,履行完税手续。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应当缴纳印花税。
(3)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的贴花方法。
办理一项业务(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如果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适用的,其适用的单据应按规定贴花。
(二)产权转移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除了税法列举的几大类应税经济凭证之外,在确定经济凭证的征免税范围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I.由于目前同一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不够统一,因此,各类凭证不论以何种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中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凭证,均应照章纳税。
2.应税凭证均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3.适用于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具备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印花税的规定贴花。
二、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按照征税项目划分的具体纳税人是:
1.立合同人。书立各类经济合同的,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所谓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
在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各方均为纳税人。
2.立账簿人。建立营业账簿的,以立账簿人为纳税人。
3.立据人。订立各种财产转移书据的,以立据人为纳税人。如立据人未贴印花或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
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4.领受人。领取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为纳税人。
对于同一凭证,如果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均为纳税人,应当由各方就所持凭证的各自金额贴花。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如果应税凭证是由当事人的代理人代为书立的,则由代理人代为承担纳税义务。
5。使用人。指在国外书立或领受,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节 计税依据、税率和减免税优惠(掌握)
一、计税依据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法。
(一)从价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从价计税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1.各类经济合同,以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收入或费用为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不得作任何扣除,特别是调剂合同和易货合同,均应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
在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2)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
(6)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 保险费等。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本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以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出口货物的,运输企业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应以运费金额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
(7)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8)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针对实际借贷活动中不同的借款形式,税法规定了不同的计税方法:
①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②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避免加重借贷双方的负担,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③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④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⑤在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⑥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单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以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3.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对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的营业账簿在计税贴花时,为了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规定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算贴花。 2002年1月28日,国税函[2002] 104号批复规定,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其境外总行须拨付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分行在账户设置上不设“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账户。
4.在确定合同计税依据时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期限。对于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二)从量计税情况下计税依据的确定
实行从量计税的其他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二、税率
(一) 比例税率
印花税的比例税率分为4档,即:1‰、0.5‰、0.3‰、0.05‰。按比例税率征的应税项目包括:各种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记载资金的账簿和产权转移书据等。这些凭证一般都载有金额,按比例税率纳税,金额多的多纳,金额少的少纳,既能增加收入,又可以体现合理负担原则。
(二)定额税率
如果一份合同载有一个或几个经济事项,可以同时适用一个或几个税率分别计算贴花。但属于同一笔资金或几个经济事项资金未分开的,应按其中的较高税率计算纳税,而不是分别按多种税率贴花。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低税率凭证代替高税率凭证纳税,从而逃避纳税义务。
印花税的税率表如下:
税 目 |
比例税率 |
税 目 |
比例税率 |
1、财产租赁合同 |
1‰ |
5、货物运输合同 |
0.5‰ |
2、仓储保管合同 |
1‰ |
6、产权转移书据 |
0.5‰ |
3、加工承揽合同 |
0.5‰ |
7、营业帐簿中记载资金的帐簿 |
0.5‰ |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0.5‰ |
8、购销合同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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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目 |
比例税率 |
税 目 |
定额税率 |
9、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0.3‰ |
1、权利许可证照 |
五元 |
10、技术合同 |
0.3‰ |
2、营业帐簿中的其他帐簿 |
五元 |
11、借款合同 |
0.05‰ |
|
|
12、财产保险合同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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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减免税优惠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由于折中副本或抄本属于备查性质,不是正式文本,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对其不应再征收印花税。但副本或者抄本作为正本使用的应另行贴花。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其中,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