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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个人所得税补税申报,应如何办理?
2007-12-11 10:30:26   来源:厦门地税局   评论:0 点击:

问:前几天,我收到一份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提醒通知书》,上面提醒我2007年1月至8月份在两家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通知书说,我在A公司取得的工薪收入缴税不足,在B公司取得 ...
      问:前几天,我收到一份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提醒通知书》,上面提醒我2007年1月至8月份在两家公司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通知书说,我在A公司取得的工薪收入缴税不足,在B公司取得的工薪收入1600余元又未申报个税。
  可事实上,我在A公司的工薪收入一直都由单位代扣代缴,而从2006年12月起,我就已经不在B公司工作了,为何现在B公司还为我申报工资收入?我该怎么办? 
  答:前些日子,厦门市地税局对个税申报异常的纳税人发出了《涉税事项提醒通知书》,这些纳税人主要是从多处、多次取得收入的。
  有市民收到信函后提出一些疑问。确实,收到此通知书的纳税人不一定真的存在补税问题,比如有可能是扣缴单位误报了个人收入。提问人所碰到的,可能就属这种情况。
  目前,地税机关的征管信息系统能对纳税人通过自行或单位扣缴方式申报的所有工资薪金收入和已纳税款进行比对,按月合并计算应补税款。此次发出的《涉税事项提醒通知书》就是系统比对2007年1至8月份申报信息的结果。如果个别单位在日常申报中,为纳税人申报了错误的收入信息,那么比对的结果就可能出错。 
  如果确认自己真的没有在B公司取得收入,也就是说作为扣缴单位的B公司可能错误地为您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那么,您不必补税,只需书面填写《个人收入有关情况说明》,说明具体情况,送主管税务机关留档备查。
  当然,如果纳税人对《个人收入情况说明》的填写有其他疑问的,主管税务机关会辅导纳税人填写。根据纳税人说明的情况,误申报单位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将对扣缴单位展开纳税评估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纳税人如果核对通知书事项无误,需要补税,应持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填写《个人所得税明细补、退税申报表》(一式二份)到厦门地税各办税服务中心柜台申报,也可以填写委托书,委托他人或任职的单位代为进行补税申报。如果在核实后要求退税,纳税人应凭有关完税凭证、身份证、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原件、复印件一式四份和《个人所得税明细补、退税申报表》一式二份到其主管税务机关所属的办税服务中心办理退税申报,受理的税务机关会在审核后为其办理退税。退税审核时,税务机关将可能视情况要求纳税人补充其他资料。 
  《个人收入有关情况说明》和申报表可向税务机关索取,也可以从网站下载(点击进入“表报下载”)。 
  另外,纳税人收到的《涉税事项提醒通知书》上注明了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联系人的联系方式,有疑问可以直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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