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的认定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由原来的中国籍和外国籍的纳税人区分,改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纳税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与学校签署工作协议的中国籍和非中国籍的在职职工,认定为居民纳税人,其在校收入按照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兼职人员和学生在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或稿酬所得申报纳税。
二、个人所得税按月计算预缴
在职职工(中国籍和外国籍)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按月累计计税,并代为预扣预缴。兼职人员和学生劳务报酬或稿酬收入纳税方法不变,由财务处代为预扣预缴。
在职职工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预扣预缴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纳税人截止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
专项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扣除项目可以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如:王某每月工资25000元,个人承担三险一金2000元,赡养老人2000元(王某为独子),子女教育(一子,夫妻各承担50%)1000元,租房租金(王某承租)1500元。2018年12月无其他专项扣除项目,不享受专项扣除;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专项扣除。王某预扣预缴税款见下表:
时间 | 工资 | 起征额 | 三险一金 | 赡养老人 | 子女教育 | 租房租金 | 速算扣除 | 预扣预缴税款 |
2018年 12月 |
25000 | 5000 | 2000 | 1410 | 2190 | |||
预扣预缴税款=(25000-5000-2000)×20%-1410=2190元 | ||||||||
2019年 1月 |
25000 | 5000 | 2000 | 2000 | 1000 | 1500 | 0 | 405 |
预扣预缴税款=[25000×1-(5000+2000+2000+1000+1500)×1]×3%=405元 | ||||||||
2019年 2月 |
25000 | 5000 | 2000 | 2000 | 1000 | 1500 | 0 | 405 |
预扣预缴税款=[25000×2-(5000+2000+2000+1000+1500)×2]×3%-405×1=405元 | ||||||||
2019年 3月 |
25000 | 5000 | 2000 | 2000 | 1000 | 1500 | 2520 | 720 |
预扣预缴税款=[25000×3-(5000+2000+2000+1000+1500)×3]×10%-2520-405×2=720元 | ||||||||
备注 | 薪金所得是按年计算,每月预扣预缴税金采用累计计算法,在不考虑三险一金和专项附加扣除情况下,薪金所得低于8000元时,各月纳税额相同;超过8000元时,每月纳税额累计递增。 |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项目涉及每位职工利益,请每位教职工在代扣个人所得税前如实填写申报扣除。教职工应当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留存税务主管部门所需的备查资料。
涉及劳务的学生也应如实填写,如不填写视同放弃国家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需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5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教职工,可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扣除”或“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若纳税人选择“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财务处办理纳税申报时不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若纳税人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扣除”,自纳税人申报次月由财务处按照累计扣除额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扣除”的教职工在当月薪金所得中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剩余月份发放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税款多退少补。
四、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申报
2019年1月1日起,个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税务局)发布的远程办税端,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教职工通过下载手机APP搜索“个人所得税”网上远程办税端或扫描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二维码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学校财务处根据每月接收的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为每位在职职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https://hqzgs.nuist.edu.cn/2019/0104/c3225a126081/pag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