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特殊情况,现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包括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继续实行由开发银行总行“集中划转、返还各地、各地入库”的办法。
具体征收管理事宜,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相关热词搜索: 国家 家税 税务 务总 总局 局关 关于 于国 国家 家开 开发 发银 银行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1号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8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