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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43号
2007-10-05 01:01: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第六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第七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第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情况,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为宜的。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具体实施时,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单位税额,由财政部根据其资源和开采条件等因素的变化情况适当进行定期调整。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条例公布施行之日起实施。1983年9月28日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表一: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
  附表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

 

 

                                    财政部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号
  

附表一:

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


税  目   税  额 课税数
量单位
一、原油 大庆石油管理局 24元
胜利石油管理局、辽河石油勘探局、大港石油管理局、河南石油勘探局、新疆石油管理局、塔里木石油会战指挥部、吐哈石油勘探开发会战指挥部 12元
华北石油管理局、吉林省油田管理局、中原石油勘探局、江苏石油勘探局、长庆石油勘探局、冀东石油勘探开发公司、江汉石油管理局、玉门石油管理局、青海石油管理局、四川石油管理局、滇黔桂石油勘探局、延长油矿管理局、其他陆上石油开采企业 8元
各企业的稠油、高凝油 8元
海上石油开采企业 8元
二、天然气 四川石油管理局 15元 千立方米
大庆石油管理局 12元 千立方米
胜利石油管理局、辽河石油勘探局 8元 千立方米
华北石油管理局、大港石油管理局、中原石油勘探局、河南石油勘探局、新疆石油管理局、冀东石油勘探开发公司、塔里木石油会战指挥部、吐哈石油勘探开发会战指挥部、吉林省油田管理局 4元 千立方米
其他开采天然气企业 2元 千立方米
三、煤炭 统配矿  北京矿务局 0.50元
     开滦矿务局 0.55元
     峰峰矿务局 0.50元
     井陉矿务局 0.40元
     兴隆矿务局 0.40元
     邢台矿务局 1.20元
     邯郸矿务局 0.80元
     大同矿务局 2.40元
     阳泉矿务局 0.80元
     下花园煤矿 0.50元
     八宝山煤矿 0.50元
     西山矿务局 0.80元
     汾西矿务局 1.20元
     潞安矿务局 2.00元
     轩岗矿务局 0.50元
     晋城矿务局 2.00元
     包头矿务局 0.40元
     乌达矿务局 0.40元
     海渤湾煤矿 0.30元
     宝日希勒煤矿 0.30元
     平庄矿务局 0.30元
     扎赉诺尔矿务局 0.30元
     霍林河煤矿 0.30元
     伊敏河煤矿 0.30元
     大雁矿务局 0.30元
     萍乡矿务局 0.50元
     丰城矿务局 0.80元
     英岗岭矿务局 0.60元
     洛市矿务局 0.30元
     淄博矿务局 0.50元
     新汶矿务局 0.90元
     枣庄矿务局 1.20元
     肥城矿务局 0.90元
     兖州矿务局 1.20元
     坊子煤矿 0.50元
     龙口矿务局 0.50元
     临沂矿务局 0.70元
     澄合矿务局 0.50元
     崔家沟煤矿 0.60元
     窑街矿务局 0.40元
     靖远矿务局 0.30元
     阿干镇煤矿 0.30元
     石咀山矿务局 0.40元
     石炭井矿务局 0.40元
     淮南矿务局 0.80元
     淮北矿务局 0.90元
     哈密矿务局 0.30元
     乌鲁木齐矿务局 0.30元
     艾维尔沟煤矿 0.40元
     抚顺矿务局 0.60元
     阜新矿务局 0.40元
     北票矿务局 0.30元
     沈阳矿务局 0.30元
     辽源矿务局 0.50元
     通化矿务局 0.40元
     舒兰矿务局 0.30元
     珲春煤矿 0.30元
     鸡西矿务局 0.50元
     鹤岗矿务局 0.60元
     双鸭山矿务局 0.50元
     平顶山矿务局 1.30元
     焦作矿务局 0.70元
     鹤壁矿务局 0.70元
     义马矿务局 0.60元
     郑州矿务局 0.90元
     大屯煤电公司 1.00元
     徐州矿务局 1.00元
     涟邵矿务局 0.50元
     资兴矿务局 0.30元
     白沙矿务局 0.50元
     广旺矿务局 0.50元
     芙蓉矿务局 0.40元
     攀枝花矿务局 0.70元
     南桐矿务局 0.70元
     天府矿务局 0.50元
     松藻矿务局 0.50元
     中梁山矿务局 0.50元
     永荣矿务局 0.70元
     六枝矿务局 0.40元
     盘江矿务局 0.70元
     水城矿务局 0.60元
     铜川矿务局 0.40元
     蒲白矿务局 0.40元
     七台河矿务局 0.60元
     烟台矿务局 0.40元
     八道壕矿务局 0.40元
     霍县矿务局 1.60元
     东山煤矿 1.60元
     荫营煤矿 1.60元
     韩城矿务局 0.60元
     苍村煤矿 0.40元
     南庄煤矿 1.60元
     西峪煤矿 1.60元
     南票矿务局 0.30元
     铁法矿务局 0.30元
     固庄煤矿 1.60元
     小峪煤矿 1.60元
 非统配矿  北京市 0.60元
     河北省 0.90元
     山西省 1.60元
     内蒙古自治区 0.50元
     辽宁省 0.60元
     黑龙江省 0.80元
     江苏省 1.00元
     浙江省 0.50元
     安徽省 1.00元
     江西省 0.60元
     福建省 0.50元
     山东省 1.20元
     河南省 1.00元
     湖北省 0.50元
     湖南省 0.5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 0.50元
     广东省 0.50元
     四川省 0.60元
     云南省 0.60元
     贵州省 0.60元
     陕西省 0.50元
     甘肃省 0.50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0.50元
     青海省 0.5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0.50元
     吉林省 0.60元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一)宝石、宝石级金刚石   10.00元 克拉
(二)玉石、膨润土   5.00元
(三)石墨、石英、萤石、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长石、沸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粘土、高岭土(瓷土)、耐火粘土、云母   3.00元
(四)大理石、花岗石   3.00元 立方米
(五)石灰石、菱镁矿、天然碱、石膏、硅线石   2.00元
(六)工业用金刚石   2.00元 克拉
(七)石棉 一等 2.00元
二等 1.70元
三等 1.40元
四等 1.10元
五等 0.80元
六等 0.50元
(八)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   1.00元
(九)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0—3.00元 吨或立方米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一)铁矿石 入选露天矿(重点矿山) 一等 16.50元
            二等 16.00元
            三等 15.50元
            四等 15.00元
            五等 14.50元
            六等 14.00元
入选地下矿(重点矿山) 二等 15.00元
            三等 14.50元
            四等 14.00元
            五等 13.50元
            六等 13.00元
入炉露天矿(重点矿山) 一等 25.00元
            二等 24.00元
            三等 23.00元
            四等 22.00元
入炉地下矿(重点矿山) 二等 23.00元
            三等 22.00元
            四等 21.00元
入选露天矿(非重点矿山)二等 16.00元
            四等 15.00元
            五等 14.50元
            六等 14.00元
入选地下矿(非重点矿山)三等 11.50元
            四等 11.00元
            五等 10.50元
            六等 10.00元
入炉露天矿(非重点矿山)二等 23.00元
            三等 22.00元
            四等 21.00元
入炉地下矿(非重点矿山)三等 21.00元
            四等 20.00元
(二)锰矿石   2.00元
(三)铬矿石   3.00元
六、有色金属
  矿原矿
     
(一)铜矿石             一等 1.60元
            二等 1.50元
            三等 1.40元
            四等 1.30元
            五等 1.20元
(二)铅锌矿石             一等 4.00元
            二等 3.50元
            三等 3.00元
            四等 2.50元
            五等 2.00元
(三)铝土矿石             三等 20.00元

(四)钨矿石

            三等 0.60元
            四等 0.50元
            五等 0.50元
(五)锡矿石             一等 1.00元
            二等 0.90元
            三等 0.80元
            四等 0.70元
            五等 0.60元
(六)锑矿石             一等 1.00元
            二等 0.90元
            三等 0.80元
            四等 0.70元
            五等 0.60元
(七)钼矿石             三等 0.60元
            四等 0.50元
            五等 0.40元
(八)镍矿石             二等 12.00元
            三等 11.00元
            四等 10.00元
            五等 9.00元
(九)黄金矿石      
1.岩金矿石             一等 2.50元
            二等 2.30元
            三等 2.10元
            四等 1.90元
            五等 1.70元
            六等 1.50元
            七等 1.30元
2.砂金矿石             一等 2.00元 50立方米
挖出量
            二等 1.80元 50立方米
挖出量
            三等 1.60元 50立方米
挖出量
            四等 1.40元 50立方米
挖出量
            五等 1.20元 50立方米
挖出量
(十)其他有色金
   属矿原矿
  0.4—3.00元
七、盐 北方海盐 25.00元
南方海盐、井矿盐、湖盐 12.00元
液体盐 3.00元

  上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者缓征资源税。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附表二)执行。
  

附表二:

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
一、铁矿石资源等级表





资源等级


企业(或矿区)名称

1.入选露天矿(重点矿山)
一等 1.本钢南芬露天矿
 2.首钢水厂铁矿
 3.鞍钢弓长岭露天矿
二等 4.太钢峨口铁矿
 5.鞍钢齐大山铁矿
 6.邯邢矿山村铁矿
 7.包钢公益明铁矿
三等 8.马钢南山铁矿凹山采场
 9.首钢大石河铁矿裴庄采区
 10.鞍钢眼前山铁矿
 11.马钢南山铁矿东山采场
 12.首钢大石河铁矿柳河峪采区
 13.首钢大石河铁矿羊崖山采区
 14.首钢大石河铁矿大石河采区
 15.唐钢棒磨山铁矿

四等

 16.唐钢石人沟铁矿
 17.重钢太和铁矿
 18.首钢大石河铁矿二马采区
 19.武钢灵乡铁矿
 20.包钢黑脑包铁矿
 21.鞍钢大孤山铁矿
 22.首钢大石河铁矿杏山采区
 23.鞍钢东鞍山铁矿
五等 24.唐钢庙沟铁矿
 25.武钢大冶铁矿
 26.首钢密云铁矿
 27.攀矿兰尖铁矿
 28.马钢姑山铁矿
 29.本钢歪头山铁矿
 30.包钢白云铁矿主矿区
 31.宣钢近北庄铁矿
六等 32.攀矿朱家包包铁矿
 33.包钢白云铁矿东矿区
 34.海南铁矿北一矿区
 35.海南铁矿南矿区
2.入选地下矿(重点矿山)
二等 1.上海梅山铁矿
 2.酒钢镜铁山矿
 3.邯邢玉泉岭铁矿
三等 4.鞍钢弓长岭井下矿
 5.邯邢马家瑙铁矿
 6.邯邢符山铁矿
 7.马钢桃冲铁矿
 8.武钢程潮铁矿
四等 9.邯邢玉石洼铁矿
 10.武钢大冶铁矿
五等 11.邯邢西石门铁矿
 12.武钢金山店铁矿
 13.水钢观音山铁矿
 14.鲁中小官庄铁矿
六等 15.宣钢庞家堡铁矿
3.入炉露天矿(重点矿山)
一等 1.海南铁矿北一矿区
二等 2.海南铁矿枫树下矿区
三等 3.水钢观音山铁矿
四等&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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