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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6号
2011-10-28 09:35:00   来源:国税总局   评论:0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和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
  (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二)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五)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四条 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六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第九条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第十条 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第十一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第十二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的扣缴义务人,是指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一条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主要是适应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易漏税等税务机关认为不易控管、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时代扣代缴未税矿产品资源税为宜的情况。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xls
   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11715829.html

附件1: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xls  

税目   税率 计税单位
一、原油   5%  
二、天然气   5%  
三、煤炭    
  (一)焦煤   8元
  (二)其他煤炭:      
  北京市 2.5元
  河北省 3元
  山西省 3.2元
  内蒙古自治区 3.2元
  辽宁省 2.8元
  吉林省 2.5元
  黑龙江省 2.3元
  江苏省 2.5元
  安徽省 2元
  福建省 2.5元
  江西省 2.5元
  山东省 3.6元
  河南省 4元
  湖北省 3元
  湖南省 2.5元
  广东省 3.6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 3元
  重庆市 2.5元
  四川省 2.5元
  贵州省 2.5元
  云南省   3元
  陕西省 3.2元
  甘肃省 3元
  青海省 2.3元
  宁夏回族自治区 2.3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元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吨、立方米、 千克、克拉 
(一)玉石、硅藻土、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
土、研磨级矾土等)、焦宝石、萤石
  20元
(二)磷矿石   15元
(三)膨润土 、沸石、珍珠岩     10元 
(四)宝石、宝石级金刚石   10元  克拉
(五)耐火粘土(不含高铝粘土)   6元
(六)石墨、石英砂、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长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粘土、高岭土(瓷土)、云母   3元
(七)菱镁矿、天然碱、石膏、硅线石    2元
(八)工业用金刚石     2元 克拉
(九)石棉  一等  2元
 二等  1.7元
 三等  1.4元
 四等  1.1元
 五等  0.8元
 六等  0.5元
(十)硫铁矿、自然硫、磷铁矿     1元
(十一)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元-20元  吨、立方米、千克、克拉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一)铁矿石  入选露天矿(重点矿山)  一等  16.5元 
                      二等  16元 
三等 15.5元 
四等  15元 
五等  14.5元 
六等  14元 
入选地下矿(重点矿山)  二等  15元 
三等 14.5元 
四等  14元 
五等  13.5元
六等  13元
入炉露天矿(重点矿山)  一等 25元
                      二等  24元
三等 23元
四等  22元
入炉地下矿(重点矿山)  二等  23元 
三等 22元 
四等  21元 
入选露天矿(非重点矿山)二等  16元 
四等  15元 
五等  14.5元 
六等  14元 
入选地下矿(非重点矿山)三等  11.5元 
四等  11元 
五等  10.5元
六等  10元
入炉露天矿(非重点矿山)二等 23元
三等 22元
四等  21元
入炉地下矿(非重点矿山)三等  21元 
四等  20元 
(二)锰矿石   6元
(三)铬矿石   3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吨、50立方   米挖出量
(一)稀土矿      
1.轻稀土矿(包括氟碳铈矿、独居石矿)   60元
2.中重稀土矿(包括磷钇矿、离子型稀土矿)   30元
(二)铜矿石 一等 7元
二等 6.5元
三等 6元
四等  5.5元
五等  5元
(三)铅锌矿石 一等 20元 
二等 18元
三等 16元
四等  13元
五等  10元
(四)铝土矿 三等 20元 
(五)钨矿石 三等 9元
四等  8元
五等  7元
(六)锡矿石 一等 1元
二等 0.9元
三等 0.8元
四等  0.7元
五等  0.6元
(七)锑矿石 一等 1元
二等 0.9元
三等 0.8元
四等  0.7元
五等  0.6元
(八)钼矿石 一等 8元
二等 7元
三等 6元
四等  5元
五等  4元
(九)镍矿石 二等 12元
三等 11元 
四等  10元
五等  9元
(十)黄金矿      
1.岩金矿石 一等 7元
二等 6元
三等 5元
四等  4元
五等  3元
六等  2元
七等  1.5元
2.砂金矿 一等 2元 50立方米挖出量
二等 1.8元 50立方米挖出量
三等 1.6元 50立方米挖出量
四等  1.4元 50立方米挖出量
五等  1.2元 50立方米挖出量
(十一)钒矿石   12元
 (十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0.4元-30元
七、盐     
(一)北方海盐   25元
(二)南方海盐、井矿   盐、湖盐   12元
(三)液体盐   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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