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冶金矿山发展,平衡不同类型企业的资源税负担,鼓励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于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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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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