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代扣营业税是否需要同时代扣附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营业税的征收规定办理。即营业税条例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营业税的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相关热词搜索: 国家 家税 税务 务总 总局 局关 关于 于外 外商 商投 投资 资企 企业
上一篇: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财工[1994]42号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外函[1998]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