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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函〔2015〕5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2015-09-23 23:20:0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 点击: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3日

 

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1522029&fla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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